綜合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 三、加氣站、瓦斯分裝廠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衛生之檢查。 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 三、農藥製造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 檢查。 四、職業衛生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之勞動檢查事項。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可證之核發及查核。 三、使用蒸汽鍋爐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達一定規模容量之危險性工作場 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督導代行檢查業務。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勞動檢查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石化工廠或製造、處置、使用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危險物等危險性工 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製造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製造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營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法規指定之營造工程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綜合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 三、加氣站、瓦斯分裝廠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不屬製造業、營造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衛生之檢查。 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 三、農藥製造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 檢查。 四、職業衛生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之勞動檢查事項。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發證。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許可證之核發及查核。 三、使用蒸汽鍋爐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達一定規模容量之危險性工作場 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督導代行檢查業務。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勞動檢查事項。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指動用行政資源、行使職務權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等。
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 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 銓敘部為順利推動本法,並解決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疑義,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組成諮詢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特設各就業服務 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站: 一、一般就業服務課。 二、特定對象服務課。 三、綜合規劃課。 四、行政室。 五、板橋就業服務站。 六、三重就業服務站。 七、新店就業服務站。 八、基隆就業服務站。 九、羅東就業服務站。 十、花蓮就業服務站。 十一、玉里就業服務站。 十二、金門就業服務站。 十三、連江就業服務站。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