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下列課、室、站: 一、一般就業服務課。 二、特定對象服務課。 三、綜合規劃課。 四、行政室。 五、桃園就業服務站。 六、中壢就業服務站。 七、竹北就業服務站。 八、新竹就業服務站。 九、苗栗就業服務站。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站: 一、一般就業服務課。 二、特定對象服務課。 三、綜合規劃課。 四、行政室。 五、臺中就業服務站。 六、豐原就業服務站。 七、沙鹿就業服務站。 八、彰化就業服務站。 九、員林就業服務站。 十、南投就業服務站。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站: 一、一般就業服務課。 二、特定對象服務課。 三、綜合規劃課。 四、行政室。 五、臺南就業服務站。 六、新營就業服務站。 七、永康就業服務站。 八、嘉義就業服務站。 九、朴子就業服務站。 十、北港就業服務站。 十一、斗六就業服務站。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扺免修或升級;其審查、甄試及成績採計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第二條之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輔導、轉學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站: 一、一般就業服務課。 二、特定對象服務課。 三、綜合規劃課。 四、行政室。 五、鳳山就業服務站。 六、岡山就業服務站。 七、屏東就業服務站。 八、潮州就業服務站。 九、台東就業服務站。 十、澎湖就業服務站。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承保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保政策與法規之擬議、作業規則及標準作業流程之研訂。 二、保險費與滯納金之核計、徵收、催收、銷帳、行政執行及報列呆帳作業之規劃。 三、保險憑證之規劃及管理原則之研訂。 四、承保資料檔與作業系統之規劃及健保紓困基金貸款業務之規劃。 五、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承保事項查處與投保金額查核原則之研訂及違法…
臺北、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及東區業務組,掌理轄區事項如下: 一、承保業務之受理及執行。 二、保險對象與投保單位之輔導、查核作業之執行及行政救濟事件之辦理、保險憑證之核發。 三、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之收繳、欠費之催收、訴追、報列呆帳相關作業之辦理。 四、為民服務與輔導納保作業之執行及健保紓困基金貸款業務之辦理。 五、醫事服務機構申…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行政院核定作價撥入之國有房地。 三、本基金土地開發收入。 四、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