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財產之價款及有關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有關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有關費用。 四、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前置作業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校長選聘及解聘。 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之規劃、辦理及督導。 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之處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受委託辦理政治獻金申報及專戶許可事項之督導。 六、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 七、全國性公民投票募集經費之許可及管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及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九、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劃辦理。…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典守印信。 二、文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 三、款項之出納及保管。 四、公產、公物之採購、保管及維護。 五、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公產、公物之使用、登錄、維護等查核。 六、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 七、國內外貴賓接待之辦理。 八、國會聯絡、公共關係之辦理。 九、事務管理。 十、其他行政事務。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及稽徵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之稅款解繳作業需要,得由其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科、室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保育研究科。 四、解說教育科。 五、行政室。 六、管理站。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工藝文化與產業之研 究、典藏、展示、推廣及輔導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 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教育推廣組。 四、展示企劃組。 五、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總務及財產管理。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儲金管理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款項,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額度內勻支之行政費。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創立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費用之編列,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
…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有關機關代表五人,包括本部代表二人;財政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各一人。 二、各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六人至十四人。 三、專家學者二人至八人。 四、私立學校教職員代表五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
監理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 二、經行政院核准保險醫療給付外之專項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基金來源,政府得指定用途,或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支用。 第三條第四款之基金來源,除指定用途、核定之計畫尚未執行完竣之經費應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支用外,年度終了後,其結餘經費應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用。
本辦法依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