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原健保局)現職人員,於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組織法施行之日轉任該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 現職人員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
現職人員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者,應就其經原健保局核定職等薪級,依所附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依派任職務按下列規定比照改任官等職等: 一、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在所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 二、對照…
現職人員由原健保局造具名冊,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由健保局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前項轉任人員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負責管理、運用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必要時,得委託、委任執行單位或其他機關(構)、民間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或委任應簽訂行政契約;契約內應約定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