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原建築改良物增加之改良物,於重新估價時,併合於原改良物計算之。但因維持建築改良物現狀所為之修繕,不視為增加之改良物。
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對公眾安全、衛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礙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變更或停止使用、遷移、拆除或改建,所受損害應予適當補償。
…管理及運用方法。 八、信託機構財源籌措方式。 九、各項費用之支付方式。 十、信託收益之收取方式。 十一、信託報酬之支付方式。 十二、信託機構之責任。 十三、信託事務之查核方式。 十四、修繕準備及償還債務準備之提撥。 十五、信託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十六、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交付及債務之清償。 十七、其他事項。
…事人。 二、租賃土地及建物標示。 三、租賃期間。 四、土地及建物使用限制。 五、租金金額及繳納方式。 六、調整租金方式。 七、租賃擔保金繳退方式。 八、管理維護事項及收費基準。 九、修繕維護責任及費用負擔方式。 十、租賃期滿後,土地、建物返還方式及地上物處理事項。 十一、連帶保證人及其保證責任。 十二、違約事項及其處罰規定。 前項租賃契約書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標租得標…
本辦法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前之原有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除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應予拆遷及修改者外,得為從來之使用或修繕;於禁建範圍內不得增建或改建,於限建範圍內其增建或改建,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增建、改建、修建,指公共建設之修繕、裝修或其他提升政府現有建設之效能或價值之投資行為。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自建、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二、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四、住宅貸款及墊款支出。 五、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支出。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修繕古物、古蹟,應聘請專家及由有經驗者執行之,並儘量使用原有材料及原來施工方法,維持原貌;依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或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變更,應儘量保持原有風格。其為大規模改變者…
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前項舊違章建築之修繕,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管理維護公司從事下列建築物管理維護業務: 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 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前項管理維護業務,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應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管理維護公司以契約約定,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
…違章建築緩拆或免拆者,應予記大過。 五、對舊有違章建築於年度開始前,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配合預算,擬訂具體分期分區拆遷整理計畫並切實執行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六、於核發舊有違建修繕證明書後,未能適時派員查驗,致有加高擴大情事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七、對屢拆屢建之違章建築未依法令規定,沒入其建築材料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總務處分設三組及警衛隊,其職掌如下: 一、庶務組 (一)校地之規劃及校舍、眷舍之興建、修繕、管理、分配事項。 (二)財產及物品之購置事項。 (三)零用金、交通補助費之支付及報銷事項。 (四)水電、電訊設備之工具調配及養護事項。 (五)交通車輛調度、保險、檢驗、維護及油料之購發、報…
總務處分設四組,其職掌如下: 一、事務組: (一)校舍、眷舍興建、修繕事項。 (二)校園環境整理、美化、清潔及衛生處理事項。 (三)水電、電訊設備養護事項。 (四)技工、駕駛與工友管理、訓練及福利事項。 (五)各種集會、外賓參觀與試場等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
…環境清潔維護、分配管理及管制等事 項。 (四)關於本總局各組室事務用品(消耗性物品與非消耗性物品)統購分 配管理與清點事項。 (五)關於總局本部水電管理、辦公廳舍零星修繕及膳食管理等事項。 (六)關於總局本部門禁管制、停車證、各式來賓證之申領及營區整體安 全防護等事項。 (七)關於本總局所屬機關秘書室出納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八)關於總局本部…
…維護、分配管理及管制等事 項。 二十四、關於本局各科室事務用品(消耗性物品與非消耗性物品)統購分 配管理與清點事項。 二十五、關於局本部水電管理及辦公廳舍零星修繕等事項。 二十六、關於局本部門禁管制、停車證、各式來賓證之申領及營區整體安 全防護等事項。 二十七、關於局本部不動產、辦公暨生活設備、分配、管理及督導事項。 二十八、其他有關…
…維護、分配管理及管制等事 項。 二十四、關於本局各科室事務用品(消耗性物品與非消耗性物品)統購分 配管理與清點事項。 二十五、關於局本部水電管理及辦公廳舍零星修繕等事項。 二十六、關於局本部門禁管制、停車證、各式來賓證之申領及營區整體安 全防護等事項。 二十七、關於局本部不動產、辦公暨生活設備、分配、管理及督導事項。 二十八、其他有關…
…維護、分配管理及管制等事 項。 二十四、關於本局各科室事務用品(消耗性物品與非消耗性物品)統購分 配管理與清點事項。 二十五、關於局本部水電管理及辦公廳舍零星修繕等事項。 二十六、關於局本部門禁管制、停車證、各式來賓證之申領及營區整體安 全防護等事項。 二十七、關於局本部不動產、辦公暨生活設備、分配、管理及督導事項。 二十八、其他有關…
…維護、分配管理及管制等事 項。 二十四、關於本局各科室事務用品(消耗性物品與非消耗性物品)統購分 配管理與清點事項。 二十五、關於局本部水電管理及辦公廳舍零星修繕等事項。 二十六、關於局本部門禁管制、停車證、各式來賓證之申領及營區整體安 全防護等事項。 二十七、關於局本部不動產、辦公暨生活設備、分配、管理及督導事項。 二十八、其他有關…
…三、本部辦公廳舍、土地與其他財產之取得、管理配置、辦公廳舍與宿舍營(修)繕、工程施工查核、公務車輛之調度、汰換與管理及臺北賓館之管理、維護。 四、駐外機構國有財產管理、館舍及職務宿舍之購置、租賃與修繕、公務車輛汰換與管理之督導及考核。 五、本部所屬機關(構)依法令須報本部核准、核定、核轉、同意備查之採購、財物管理事項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本部同仁調…
本處為辦理漁輪修繕工程,設修理工場一所,置主任、副技師、技術員、 技術助理員,分掌各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