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在一定數額以上者,均 應出示身分證件。 二、兌款局認為須查驗封寄匯票之原信封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應即交驗, 必要時,並得留存原信封。 三、兌款局認為有保證之必要者,受款人應出具保證。匯票退回匯款人領 還匯款者,除應交還匯費計數單或提供其他證明外,並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定數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匯票遺失時,匯款人或受款人應檢同匯費計數單向匯款局或兌款局聲明掛 失,經查明未曾兌付者,得按情形依照規定納費請求補發副匯票,原匯票 作廢。 副匯票之兌付,須取具保證,高額匯票限舖保。但領副匯票後,發現原匯 票者,仍在副匯票簽名或蓋章,連同原匯票交郵局按規定手續兌款,免具 保證。
匯票匯款人申請撤回或更改受款人姓名地址時,應按規定付費並交驗匯費 計數單或具保證。但國內匯票更改姓名地址以通匯地方為限;國際匯票更 改姓名地址以同一兌款國為限。 前項申請,如相關匯票已由兌款局投交或兌付時,其申請失效。郵局應即 通知申請人,所付費用不予退還。
受款人兌取電報匯票時,應在匯票背面簽名及蓋章,並出示身分證件。必 要時,兌款局得要求受款人出具保證。
代辦處於承辦時應繕具志願書,除機關團體代辦者外,並應覓當地殷實舖 保一家出具保證書,如遇保證商號退保、遷移、歇業或其負責人亡故時, 代辦處應立即報告指導局並檢送新保證書,郵局代辦者不填志願書。
副水手長、木匠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錨機及艙面機具保養維護,物料、工具、燈具之保管維護,貨艙通風口之封啟及水櫃之查驗。每日並應將測水情形報告大副。
…申請核發許可證時,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繳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海運承攬運送業已投保責任險者,或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而其委託人亦已投保責任險者,得檢具保險單,申請航政機關核准前項規定之保證金減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每一分公司之保證金減為新臺幣六萬元。該責任險,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之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公債、庫券、公司債、股票、定期存款單、銀行本行支票或保證支票提供擔保者,應填具保證品存入申請書向銀行、公庫繳存。
保險人對左列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予償付: 一、因訴訟或賠償請求而生之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被保險人如受刑事控訴時,其具保及訴訟費用,亦包括在內。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賠償,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被保險人應賠償旅客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僅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比例,賠償該費用。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保健功效成分之安定性試驗,應以該產品具保健功效之特定成分作為試驗之標的;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由廠商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原料成分作為試驗之標的。 第三條健康食品,其依第二條應檢附之保健功效成分安定性試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健康食品規格標準之規格成分作為試驗之標的。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保險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變更或錯誤、第六類被保險人申報之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變更時,投保單位應即填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一份,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繳納。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於次月底仍未收到前項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時,應於十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寄送,並依保險人補寄送之表…
…頭耳根後肌肉注射,接種後第二十八日,連同對照組二頭,蹄球皮內注射強毒○‧二ml(含104 TCID50),連續觀察十日。對照組豬隻均至少有一個蹄出現水泡或潰瘍病灶,免疫豬出現任何口蹄疫症狀即判定為不具保護力。出現發病豬應及時隔離。 2.前目之疫苗依免疫豬之保護數計算疫苗之 PD50 ,每劑量疫苗至少含六 PD50 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會務工作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具保證人填具保證書載明保證責任繳由工會派 員對保無誤後,始准到職,並應每年對保一次。 前項工作人員經管財物者,應另覓具經登記殷實舖保一家予以保證或投保 相當數額之信用保險。
本辦法輔助範圍如下: 一、勞工有第四條情形之一而訴訟,其第一審至第三審、保全程序、督促 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二、勞工有第七條情形聲請假扣押,本會得出具保證書。 三、勞工有第九條情形於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 無資力之證明書。
勞工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傷病、殘廢或死亡,經提起損害賠償訴 訟,其訴訟當事人逾二百人者,於其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時,得請求 本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證書之擔保責任,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工技師應出具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一、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設計依據,尚無具體明確之文獻指引、報告或數據、實驗結果佐證。 二、製程條件與污染物產生之關係,尚無具體資料判斷其合理性。 三、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操作維護計畫,尚無具體資料佐證其足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轉及具有緊急應變措施之能力。 四、其他因委託人之隱瞞或欺騙,致使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