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得先行告知與本法第十五條各款相關之必要事項。 法院為前項告知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 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之情形,法院為第一項告知時,應斟酌選任之目的與保護被害人隱私及名譽之需要,於判斷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事項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法院得斟酌問題性質,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以個別、分組或全體方式提問。 以分組或全體方式詢問之情形,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應注意維護特定候選國民法官隱私及名譽;如提問過程中相關問題及回答已涉及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個人隱私事項,宜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改以個別詢問方式為之。 法院認為詢問有前項情形者,得命改變詢問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 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其不選任之理由。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予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時,認有必要者,得遮隱候選國民法官聯絡方式及保護照料措施調查事項欄位之記載。 候選國民法官於個人基本資料欄位填載之內容,法院認提供檢閱對於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者,亦得遮隱之。
…員身分且任職於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人員)申請接受商業代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任職之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服務機關學校)應不予同意: 一、對機關學校人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二、教師執行產學合作計畫,對學校授權之技術及其他事項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薦證或商業代言。 三、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尚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
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二、其他違反法令及公序良俗之情形。 事業機構人員依規定申請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有發生前項任一款情形之虞時,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第一項情形,任職機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注意維護被告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 二、勤勉盡責,詳為分析本案事證及精研相關法規,確實擬定辯護策略。 三、積極吸收新知,充實法律專業學識,提升辯護品質。 四、維護司法審判程序之公平、公正、尊嚴及名譽。 公設辯護人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應誠正信實執行職務,並準用前項規定,以善盡其辯護職責。 本法第五條第五項及本細則所稱公設辯護人包含公設辯護人及地方法院之約聘辯護人。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均應注意維護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 審理本案之法院得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於個案中妥為決定採適合之保護措施。 前二項規定及其他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位人員應協力合作,共同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維護其安全,於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之情形時,除相互聯繫協助外,並應即時通報院長。
…機構或團體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教師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至非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時,得比照前開規定辦理;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教師應通知學校。 教師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核准: 一、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二、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有損公務員名譽。 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 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公務員兼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應不予同意: 一、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二、有違反公正無私、行政中立之虞。 三、有不當動用行政資源之虞。 四、前一年度考績(成)為丙等。 五、有違反法律、命令規定。 六、其他對於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公務員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行為。
… 前項兼職如須經兼職事業機構或團體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教師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教師應通知學校。 教師之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情形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核准: 一、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二、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小組之會議決議,由本部予以解聘: 一、違反保密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
學術諮詢總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名譽職,但開會時得依規定酌致旅費及生活費。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小組之會議決議,由本會予以解聘: 一、違反保密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予以解聘(派): 一、違反前條保密義務。 二、有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
實施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及採取必要措施,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並應注意實施對象之身體及名譽。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予以解聘(派):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前條所稱管束,指軍事機關所屬人員以實力拘束受管束人身體,並暫時安置或隔離於適當處所之措施。 實施人員為前項措施,應注意受管束人身體及名譽;以強制力實施者,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