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指於僱用勞工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 一、一般健康檢查:指雇主對在職勞工,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以提供適當健康…
…理之: 一、信號標準應在適當明顯場所標示,並做成手冊使作業人員隨身攜帶。 二、對作業人員,應教導其規定之信號標準。 三、每一項作業均應有其特定之信號。 四、開始作業信號須已確認不致危及其他勞工時,方能為之。 五、使用手信號時,必須使各作業人員均能看到時,方能為之。 六、使用音號時,必須使各作業人員平均能清晰聽到時,方能為之。 七、信號手或信號指揮人員於從事指揮時,不得從事其他職務。 …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
雇主對於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吊裝工法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節塊之構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之荷重、混凝土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應由所僱…
雇主對於拆除模板後之部分結構物施工時,非經由專人之周詳設計、考慮,不得荷載超過設計規定之容許荷重;新澆置之樓板上繼續澆置其上層樓板之混凝土時,應充分考慮該新置樓板之受力荷重。
…管等管線,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 六、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 七、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 雇主對於修繕作業,施工時須鑿開或鑽入構造物者,應比照前項拆除規定辦理。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
…防器材、測定儀器處於正常備用狀態。 (四)應督導切實檢查吊桿、吊索,使處於正常狀態。 (五)不得將大量乙炔與氧氣儲存,並應確知氧氣、乙炔存量、位置及使用情形,如採集合供應之乙炔時,則每日開(收)工時應指派專人檢查乙炔分支開關。 (六)應督導作業勞工佩戴個人防護具。 (七)應嚴格限制非作業人員進入解體現場。 (八)施工期間應留駐現場。 (九)有可燃性氣體存在之場所,應督導隨時測定可燃性氣…
本法第六條所稱職業災害嚴重率,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總損失日數;傷害頻率,係指每百萬工時之失能傷害次數。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時,其停工日數由勞動檢查機構視其情節決定之。 前項全部停工日數超過七日者,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及甄選服務時,應告知所推介工作之內容、薪資、工時、福利及其他有關勞動條件。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仲介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向雇主及外國人告知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所規定之事項。
…後,始得就國內招募勞工不足部分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 。 雇主辦理前項求才登記項目為家庭監護工者,其招募期間得縮短為七日。 第一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雇主名稱、工 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規定之招募時,應同時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並於事業單 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原受理求才…
…及計算,是否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其他法定必要設施設計是否符合本法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 二、現場查核及業者執行功能測試階段: (一)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完工時,查核其規格是否與原設計圖相符,不符之處是否已於計畫變更說明書中指陳說明。 (二)廢(污)水處理及污泥設施完成試車,進行功能測試時,前往現場查核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製程操作條件、廢(污)…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復工查驗及評鑑,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事業復工時所申報之實際經常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污泥處理設施。 二、以事業實際經常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測試其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設施之功能。 三、評估事業定期申報之水質水量資料…
主管機關審查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 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 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 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 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審查港灣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 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 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所需環境保護經費;如委託施 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審查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 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 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 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審查遊樂區、風景區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 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 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 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審查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 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 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 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