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總用人費百分之十。 二、業務費:各部門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業務費百分之十。 漁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
漁會員工之工資不得低於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
…定事項。 (四) 關於外籍勞工之管理、輔導事項。 (五) 關於勞動條件之調查、研究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勞工工作時間、工資、休息、休假、請假等法規之擬訂、修正 、解釋及宣導事項。 (二) 關於基本工資之保護事項。 (三) 關於基本工資調整之研議事項。 (四) 關於積欠工資之墊償事項。 (五…
…關於勞工政策之諮詢、研擬事項。 (二) 關於勞工行政組織之規劃事項。 (三) 關於專業勞工問題之研究、分析及對策研擬事項。 (四) 關於勞工行政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 關於勞工資料之研究、分析事項。 (六) 關於本會業務宣導之綜合規劃事項。 (七) 關於對本會業務質詢、調查案件之彙辦事項。 (八)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
…維 護事項。 三、資訊系統計畫書及預算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四、資訊業務之技術輔導、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資訊業務績效之檢查及評核事項。 六、資訊安全規定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七、員工資訊教育訓練及電腦作業講習事項。 八、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 二、公司行號提繳科: 掌理商業、服務業及金融保險業等公司行號單位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異動表件之處理事項。 (二)各類異動資料之處理、更正事項。 (三)未為勞工辦理提繳或提繳工資以多報少之催辦及處罰事項。 (四)提繳費之計算、更正及繳款單補發、退件事項。 (五)提繳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及單位資料對外提供事項。 (六)提繳單位全體停止提繳事項。 (七)提繳單位欠…
…列情形之一者,得保留其資格: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二、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 三、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或請求繼續給付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之訴訟,於訴訟判決確定前。 工會章程未有前項規定者,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於有前項情形之一時,得保留前項人員之資格。
…例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與雇主間已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須重新取得同意。 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經會員個別同意,並與雇主約定或締結團體協約之代扣工會會費條款者,雇主應自勞工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並轉交該工會。
工會會員經常會費之繳納,得由雇主按同意代扣之全體會員當月工資總額統一扣繳轉交工會,或由會員自行申報當月工資,並按月計算繳納。 工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得於章程中自行訂定入會費或經常會費收費分級表。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勞工死亡時,雇主應即結清其工資給付其遺屬。 前項受領工資之順位準用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