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登錄應具申請書,並繳驗左列證件: 一、律師證書。 二、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所指之證件,應以原發正本為準,不得以影本代之。
律師經向國防部登錄後,得在全國各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得逕向初級或高級軍事機關登錄,並由各該機關轉報國防部備查。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聲請: 一、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 三、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
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者。 二、死亡者。 三、撤銷資格者。 四、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
軍事審判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 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軍事審判機關;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 之情事者,並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國防部應通令各軍事審判機關,並按季列冊函送司 法機關及律師公會。
律師登錄後與各該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或軍法主官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 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者,不得在該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軍法官有前條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 律師對於其任軍法官或軍司法警察官、軍司法警察時曾經處理之案件,不 得執行其職務。
軍事審判機關認律師執行職務時,有應付懲戒者,應層報國防部轉送律師 懲戒委員會處理。 軍法案件之被告或關係人,認律師有違反律師法應受懲戒之規定者,得向 有關軍事審判機關聲請層轉懲戒。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專業顧問:依法登記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建築經理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 二、處分土地:依本條例所定改建計畫內列作處分標的之土地、改建基地內減去供興建住宅之剩餘土地或遷村騰空…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屬官或與其職務有關者,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 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稅或請託。
交際費: 一、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一)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七%。 (二)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五%。 (三)其他:三%。 二、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
勞務費: 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息,而為營利事業或從事有關法令禁止公務員經營之商業或投機事業。 十四、擅自兼任法令禁止之公私職務或業務,或兼領法令禁領之費用。 十五、利用職權推薦配偶、直系親屬至其業務有關之公司行號擔任會計師、律師、報關行或其代理人、或記帳人員。 十六、就主管事項,對屬員為非法關說、請託。 十七、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非法接受屬員、商業機關、團體或個人招待或餽贈,情節重大。 十八、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與職務有…
… 八、發起人已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證明。 九、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十、招股章程。 十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二、銀行章程。 十三、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
監管人或接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 處理有關事項。
…文件。 五、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六、分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七、章程認證書。 八、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經母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照認證書。 九、委託律師或會計師申請者,該申請人母國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書。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申請人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六、發起人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新台幣四十億元之證明。 七、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 八、招股章程。 九、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十、工業銀行章程。 十一、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會規定辦理,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其情形可補正,經本會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不可補正者,逕予駁回其申請。
…系統備援計畫)等。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資格證明。 六、公司章程。 七、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