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立案應檢送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之圖式及說明: (一)各項工程之基本設計圖式及說明。 (二)營運用機車、車輛之基本設計規範,包括主要規格、性能、介面需求。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一)工程概述。 (二)施工人員…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採購營運用機車、車輛前,應將該等機車、車輛之功能技術文件送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規定功能技術文件應至少包括車體、動力系統、煞車系統、車門系統、聯結裝置、轉向架、行車控制系統及安全設施等項目。
前條規定機車、車輛應經檢驗合格,報交通部認可後,始得營運。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改造既有營運用機車、車輛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準用前項規定: 一、改變車體及轉向架之結構與強度。 二、改變車輛界限及裝載界限。…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租借其他鐵路機構之機車、車輛時,應敘明租借目的、種類、起訖時間,報請交通部備查。
…起訖旅客人數。 (二)車種與車廂別旅客人數及承載率。 (三)票種別旅客人數。 (四)一週旅客分布情形。 二、貨運量資料:貨運種類、噸數及延噸公里。 三、重要運轉設備保養維護資料: (一)機車及車輛各級檢修情形。 (二)路線養護修建情形。 四、組織及人員資料: (一)鐵路營運與維修員工數。 (二)行車人員合格人數。 (三)失能傷害頻率。 五、營業收支資料(季底): (一)營…
…)。 (五)維修基地及功能。 二、運輸情形:營運及業務概況,並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一)客貨經營情形及分析。 (二)票務及重要服務設施設備辦理情形。 (三)路線修建養護執行情形。 (四)機車車輛各級維修執行情形。 (五)營運設備重大採購計畫。 (六)績效指標執行情形與分析。 (七)事故事件分析及檢討。 (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九)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 三、營業…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除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檢查事項外,並得檢查下列事項: 一、組織狀況。 二、行車安全管理狀況。 三、機車、車輛檢修狀況。 四、路線修建養護狀況。 五、其他有關事項。 交通部鐵道局認有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或於場、站內執行行車運轉、列車防護、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 五、維修檢查人員:於正線執行軌道維修、電車線路維修、運轉保安設備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人員,或客貨用機車車輛軔機、轉向架、全車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人員。 鐵路機構應將前項各款人員之職務歸類及其工作內容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鐵路機構應就各類行車人員所需專業持續進行在職訓練,並於新增或變更機車車輛及號誌設備上線營運前,對所涉行車人員施予必要訓練。 前項相關訓練實施方式及內容由鐵路機構定之。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原有之煙板,應於電力機車開始運轉前撤除之。未撤除前,不得視為已有防護設施。
鐵路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之託運及載運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妨害鐵路員工執行職務。 二、強行鐵路配車、掛車、調車、開車及停車。 三、擅自推車及移動鐵路設備。 四、攀登車頂及在車廂外站立坐臥。 五、佔用鐵路站房、倉庫、機車、車輛、電報、電話等設備。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運輸業之營業用汽車或經營機車租賃業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之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交通部得參酌天然災害之規模、性質及業者受影響之營運情形,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其減免之對象、期間及額度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汽車燃料使用費前,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 汽車燃料使用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本辦法所稱證照,指下列各款規定: 一、汽車號牌: (一)大型汽車號牌。 (二)小型汽車號牌。 (三)重型機車號牌(含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其他大型重型機車號牌及普通重型機車號牌)。 (四)輕型機車號牌。 (五)拖車號牌。 (六)汽車臨時號牌。 (七)機車臨時號牌。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
…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1.普通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或三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
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每三年換發一次,機車行車執照每二年換發一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一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下列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一、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之自用汽車行車執照。 二、機車行車執照。 三、自用拖車使用證。 前項免申請換發證照之車輛,其已領有之證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
…驗汽車買賣業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及代辦人身分證,始得辦理。以當地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登記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影本審驗。 前項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如係辦理機車過戶者,其證明書並得由當地機車修理業職業工會開具。但其繳驗之工會會員證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之負責人應屬同一人。 前二項之汽車買賣業,應依法辦妥公司或行號登記,並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且無偽造…
以個人名義申請機車新領牌照登記,如係委託機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辦,得憑車主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地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登記,並另繳驗代辦業者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機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及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始得辦理。以當地機車商業同業公會開具之證明書申請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影本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