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及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 區,得按開發工業區之計畫目的及性質,規劃下列用地: 一、生產事業用地。 二、相關產業用地。 三、社區用地。 四、公共設施用地。 五、其他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 社區用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公共設施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其中綠地 應…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社區用地得為下列處理: 一、配售予區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二、配售予區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但以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 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出售供興建住宅,並優先提供工業區…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及區內原有工廠 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除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配售社區用地外,由 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審定。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之計算,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五條 之限制。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 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之百分之一,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前項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工業區屬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經濟部 設置;屬地方工業主管機關開發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設置。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分別由行政院、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定之。
園區內得劃定一部分地區作為社區,由園管局配合園區之需要,作有計畫之開發及管理;其涉及土地使用之擬訂、編定或變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區之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與其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 一、國民住宅及社區之建築。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建築。 三、市場、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之建築。 四、市中心區高樓建築。 前項建築物高度及容積率等之放寬計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所需交換機房,如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尚未配合其分區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或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不敷使用者,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得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佈情形,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
…同意,其補償由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與該建築物所有人協議之。 建築物應設置之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其設置與使用規定、責任分界點之界定、社區型建築物之限定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定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之設置,應符合技術規範,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
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依前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
…疫病之檢驗事項。 十、疫病檢驗標準之訂定及檢驗認證事項。 十一、國際港埠之檢疫及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營業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 十三、外籍勞工之衛生管理事項。 十四、結核病之防治、社區巡迴檢查及個案追蹤管理事項。 十五、地方衛生機關執行本局主管事務之指揮及督導事項。 十六、疫病管制事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十七、疫病管制專業人員之培訓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防疫、預防醫學…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揮、監督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政策之制訂及法規研擬事項。 二、社區國民健康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國民營養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四、癌症防治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婦幼健康、優生保健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兒童、青少年保健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中老年人保…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提供意見。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
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百分之十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辦理績效卓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
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
…、專科醫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三、病人: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 四、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及其他功能之復健治療。 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病人病情惡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
…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布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三、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與社區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四、病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五、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 六、對地方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 七、病人服務相關…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 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布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 三、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社區支持服務之執行。 四、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五、對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六、病人服務相關…
內政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監督警察、消防及替代役役男之心理輔導機制,依其心理健康需求,分別提供心理健康促進、諮詢、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危機處理、醫療轉介、資源連結、自殺防治、物質濫用防治或其他心理健康相關服務。 前項機關對於疑似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於必要時,應協助護送就醫、強制社區治療執行過程之秩序與現場人員人身安全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