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及維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國民住宅社區,指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包括政府直接 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社區內之公共設施、商業與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
中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有關政策之釐訂及法令之訂定及解釋。 二、直轄市國民住宅管理與維護之協調、督導、考核及獎懲事項。 三、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之策劃、推動、督導、考核。 四、縣 (市)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與維護費用保管及運用之督導、考核。 五、縣 (市) 國民住宅租金收取之督導及考核。
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權責如下: 一、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執行。 二、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業務之規劃、組訓、執行。 三、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之輔導及管理。 四、出租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及維護與其收費基準之訂定、收取、保管及運 用。 五、國民住宅建築物及住戶資料之建立…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輔導國民住宅社區住戶成立社區管 理組織,並得委託其辦理國民住宅社區維護工作。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派員經常巡視社區內之環境,對下 列行為應查報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占用社區內公共場所。 二、占用共有土地或搭蓋違章建築。 三、流動攤販非法進入社區。 四、任意停放車輛。 五、任意懸掛、張貼廣告物。 六、任意放流污水、廢氣或棄置垃圾。 七、其他違反共同約定事項。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委託社區管理組織辦理下列 維護事項: 一、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事項。 二、國民住宅公共空間及四周環境之美化、清潔、維護事項。 三、國民住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及專用污水處理場之營運事項。
出售、出租國民住宅之檢修、維護範圍、責任及費用負擔如下: 一、出售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及清潔,所需費用在 該社區專用管理維護費用項下支應,如因住戶使用不當而致損壞者, 其所需檢修費用由住戶負擔;國民住宅私用部分概由住戶自行檢修、 維護及清…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所定國民住宅社區管理 維護事項,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五、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管理、清潔及維護等費用。 二、社區住戶手冊、通訊等編撰、印製費用。 三、社區管理辦公場所等購 (租) 費用。 四、其他有關費用。
本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其財產及權益,應歸屬各 社區該管地方政府。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評鑑項目,按各國民住宅社區分別評定成績, 並以該社區之戶數占該直轄市或縣 (市) 總戶數之比重計算該項目之成績 。
本規則用辭釋義如左: 一、國民住宅地區:為供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及其所需各項設施之地區。 二、住宅單位:含有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專供家庭居住使 用,並有單獨出入通路者。 三、連棟住宅:含有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之左 右以牆與其他住宅單位分隔者。 四、高層集合住宅:建築物地面層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數在十五層以上 之集合住宅。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應注意考量配合老人、殘障者及兒童之需 要,提供無障礙環境及兒童遊戲場,並得協調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設置老人 文康休閒場所等設施。
國民住宅地區之實質開發計畫,應包括左列內容,並以書圖表明之: 一、開發地區範圍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狀況。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數。 三、公共設施、商業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服務設施計畫。 四、道路系統計畫。 五、建築計畫。 六、外部空間計畫。 七、住宅型式、面積及戶數。 八、社區管理維護計畫。 前項開發地區為分期分區發展者,應標明其順序。
…──┼───┤ │ │管理站 │ │ ˇ │ ˇ │ ˇ │ │服├──────┼─────┼─────┼─────┼───┤ │務│社區活動中心│ │ │ │ ˇ │ │設├──────┼─────┼─────┼─────┼───┤ │施│幼稚園、托兒│ …
國民住宅地區之社區管理站,以利用住宅地面第一層為原則或與社區活動 中心合併設置。
國民住宅地區之社區活動中心,係提供居民圖書、集會、交誼及康樂等社 教活動使用,其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人口平均每人零點一至零點二平方 公尺之標準規劃。 因實際需要設置之社區活動中心,其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戶數平均每戶 零點五平方公尺之標準規劃,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八十平方公尺。
國民住宅地區得視實際需要,配合規劃左列各項服務設施: 一、社區標幟及鐘塔設施。 二、公告欄及標示設施。 三、垃圾收集設施。 四、公用電話及郵筒。 五、汽車招呼站。 六、休憩座椅。 七、其他有關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