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未及領取而死亡,經公告逾六個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未領取者,其保險給付撥充為本保險準備金,於繼承人請領時,由後備指揮部專案審核,並按申請當時給與基準發給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之法定受益人、第二項之原指定受益人及依第七條規定指定之其…
依本法徵用之軍需物,對於應徵人所賦予之權利義務,得由其代理人或繼 承人享受或履行之,依本法徵用之勞力,除應徵人應享受之權利得由代理 人或繼承人享受外,其在徵用期間死亡時,其卹金受領人之順序,比照軍 人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戰地政務終止前,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之男 子及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三十五歲之婦女,設籍在金門馬祖地區且參加或被 徵召服行各種訓練、演習或軍事勤務之自衛隊員。 前項自衛隊員已死亡者,其補償金由其繼承人請領。
…(二) 遺眷以一次卹金 (不含年撫金及月撫金) 、保險給付、由總部以上 單位核發並持有證明之救濟金 (含慰問金) ,特別獎金 (係指應給 遺眷親屬生前之未領獎金而言) 及繼承屬於本辦法之優惠存款為限 。如無以上各類款項,或其總額低於官兵儲金限額者,比照其親屬 生前階級辦理。 (三) 無依軍眷比照其親屬生前階級辦理。 三、零存整付存款,每…
… 上單位核發之救濟金 (含慰問金) 及保險給付,於填 (核) 發之日 起一年內,檢同卹令,發卹通知單,保險給付通知單,及有關證件 ,申請存儲。 (二) 繼承屬於本辦法之優惠存款本金。 前項各款存款限額,以第六條規定為限。
存款人亡故,如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之 繼承人在臺者,其遺留存款,應由在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繼承證明 (保證 ) 書,經存款人原服務 (管理) 單位,核對兵 (戶) 籍資料相符,予以證 明後,檢同原存單 (摺) ,印鑑及繼承人身分證明,印鑑及戶籍謄本,向 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繼承手續,如原存單 (摺) 遺失時,應先辦理 掛失手續。
存款人亡故,如無遺囑及合法之繼承人在臺時,其遺留存款應依國軍陣 ( 死) 亡官兵遺骸安葬暨遺物處理辦法處理。但存款人原服務或管理單位, 如需款辦理善後時,得由原屬營級或相當營級以上單位,或管理單位,依 國防部規定得提之金額具…
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之兌獎、還本,與各種軍人定期儲蓄存款之還本、中 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均由戰區各財勤單位繼續辦理。惟作 業日期與時間,由各財勤單位主官,請示受配屬之部隊長決定,其餘儲蓄 獎券銷售及軍儲存款之新開戶與到期轉存、零存整付存款之續存、存本取 息存款之付息等業務,暫停辦理。
大陸地區來臺之現役軍人死亡,其無人繼承之遺產,則依「現役軍人死亡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其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之國軍陣 (死) 亡官兵,其無人繼承之遺產,依民法有關規定處 理。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受領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願依成本價購或承租興建之住宅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由受領人提出申請。
…、承租人積欠租金超過法令限期者。 五、承租土地之地上物,經法院執行拍賣移轉者,除終止租約外,並依有關法令辦理。 六、承租公地,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建築使用,否則終止租約。 七、承租人死亡無合法繼承人者,即終止租約。 八、承租人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應於三個月內申請續租及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即終止優待權利。經續訂租約之繼承人,如死亡或變更身分者,即終止減租優待權利。 九、其他依法令應予終止租…
本辦法所稱精神病患者,係指患有精神病而在臺無親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 在本會榮民醫院住院之人員。 前項所稱親屬,以在民法上有互負扶養義務及有繼承權者為限。
精神病患者死亡時,其遺留財物,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如無人繼承時, 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輔導會核轉發給之各種事業或特許營業執照暨核准承銷代銷品,一律限由退除役官兵自行經營,除因本人死亡得依繼承關係由其遺屬申請繼承辦理外,不得轉讓或代人申請或與第二條所定之以外人員合夥經營,如有違反得由輔導會通知各主管機關,或由各主管機關徵得輔導會同意,吊銷其特許執照或撤銷其代銷權。
授田場員或其繼承人自願交還原由政府授與之土地財產者,發還其戰士授 田憑據,並由輔導會酌予補償土地改良費。 前項所稱之土地改良費補償標準由輔導會另定之。
原授田場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配耕之土地得託人代耕代營,但受託人 以農場之小組 (莊) 機耕隊及其他場員為限。 一、老弱病廢或年滿六十歲失去耕作能力,自願留場自療自養者。 二、死亡後繼承人無耕作能力者。 三、經核准短期就醫者。 四、判刑在執行中,不能自行耕作者。 前項委託代耕實施要點,由輔導會另定之。
授田場員死亡而有繼承人者,應依法辦理繼承登記。
授田場員死亡,無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或遺贈人者,或雖有繼承人 而身陷大陸者,其原經政府授予之土地財產應由政府收回,不予補償。 前項繼承人身陷大陸者,應由輔導會換發授田憑據,並由國防部保管,俟 光復大陸後發還其繼承人。
…規定交還或收回之土地財產,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場員自願離場者,由場員填具交還土地財產志願書 (如附件免附印鑑 證明) 三份,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授產證書等證明文件。 二、場員死亡,其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志願交還者,由繼承人填具交還土 地財產志願書一份,並檢附戶籍證明、土地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 三、場員死亡,繼承人身陷大陸者,其收回土地財產事項,由所隸農場負 責聲…
…;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 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三、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亡故,其繼承人應自退除役官兵亡故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並溯自其亡故之次月一日起停發就養給付;溢領之就養給付應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