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者免職或除名(解僱)。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免職或除名(解僱)者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其年度考核應不得列為乙等以上。
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核應予免職或除名(解僱)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受考人員得在接獲前項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各機構提出申復,申復結果報請機構董事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執行。
…岸電台之管理與考核事項。 九、各輪申領配件、燃料、物料之審核與存量之考查事項。 十、各輪燃料、物料、淡水消耗標準之研訂與耗用量之考核事項。 十一、船員工作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十二、船員僱用、解僱、調動、獎懲、訓練、退休之擬議事項。 十三、船舶各種紀錄表報之審核、登記、保管事項。 十四、船舶各種證書之請領及船舶藍圖之保管事項。 十五、修船廠之督導與考核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船務事項。
工友、司機、技工之僱用、調遣、工作指派、管理、考核、訓練、解僱等事項,由祕書室辦理。
本局工友、司機、技工僱用,工作、調遣、訓練、指揮、監督、考核及解僱等由祕書室辦理。
…。 遊覽車客運業僱用之駕駛人,未依規定參加職業駕駛執照審驗、定期訓練或駕駛執照受吊扣、吊銷或註銷處分時,遊覽車客運業不得再派任其為駕駛人,該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並應於七日內繳回公路主管機關;其解僱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應繳回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而未繳回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
…之規定。 四、車輛新領牌照或汰舊換新時,車身顏色應符合臺灣區塗料油漆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前開車身顏色。 五、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 六、僱用或解僱駕駛人,應向核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警察機關辦理申報。 七、車輛應由具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 八、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應於國道高速公路收費時段,並經乘客同意行…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駕駛、操作人員經編為隊員者,應填具編組證卡 ,送繳所轄車隊,其受僱、解僱、住址遷移、役別變更、駕駛資格升格, 撤銷編組,均應向車隊辦理登記。
引水人在指定執業之引水區域內,遇有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不合格之引水人領航時,應立即報請航政機關令其解僱,並由合格之引水人接替其工作。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負責於僱傭期滿或中途解僱 時,即報請當地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 前項外國籍船員於國內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並應報請港口警察 機關辦理離境手續,護送回僱傭地,於國外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 運人並應協助其辦妥…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於期滿或中途解僱時,應於七日內報請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辦妥卸職簽證。 前項外國籍船員卸職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協助其辦理有關手續送回僱傭地。
本所技工、工友之管理、僱用、待遇、訓練、調配、考核、獎懲、退職、 撫卹、解僱,由秘書室依規定辦理。
…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 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 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補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
…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遺失切結書。 依前二項申請換發或補發漁船船員手冊,經查核原領漁船船員手冊船員職務異動,登記欄最後一筆紀錄為解僱中無雇主者,應另檢附經漁會證明屬實之僱傭承諾書。但有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免附。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補發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以原漁船船員手冊或幹部船…
農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 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事項如下: 一、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聘僱、職等及薪點。 二、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解聘及解僱。 三、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考核及升遷。 四、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資遣、退休、優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五、員工之獎勵及獎懲。 六、復議案件之處理。 七、總幹事交議事項。
漁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 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事項如下: 一、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聘僱、職等及薪點。 二、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解聘及解僱。 三、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考核及升遷。 四、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資遣、退休、優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五、員工之獎勵及獎懲。 六、復議案件之處理。 七、總幹事交議事項。 評議小組開會時,出列席人員遇評議事項涉及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予迴避。
…就業保險之失業認定及促進就業相關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 十七、就業保險之失業認定及促進就業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推動事 項。 十八、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法規之研訂、修正、 推動、協調及解釋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