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叫嚷、糾纏旅客或以其他不當方式招攬住宿。 二、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 三、任意哄抬收費或以其他方式巧取利益。 四、設置妨害旅客隱私之設備或從事影響旅客安寧之任何行為。 五、擅自擴大經營規模。
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注意維護其隱私及安全 。前項診療結果,應依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法負責執行 監護事務者之要求,開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格式之驗傷診斷書。
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於徵得被害人、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 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之同意,並填具同意書後,依內政部所定之程序及 其知會單格式之內容,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其不同意者,知會之內 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前項同意書及知會作業,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或公開。
…。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
…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之醫護人員為之。但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為之。 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健康指導與評估等勞工醫療資料之保存及管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機構應依認可之類別,訂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品質及管理計畫,據以執行。 前項品質及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依實際需要評估成效及檢討: 一、組織及權責。 二、檢查場所之標示、安全及隱私保護。 三、醫事人員教育訓練。 四、儀器設備及實驗室管理。 五、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執行程序。 六、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結果之處理程序。 七、檢查報告及紀錄之管理。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任一方之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雇主接獲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應依前條規定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前條第二項及前項之專業人士,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測機構或採樣現場進行查核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檢測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核或為辦理檢測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測定機構或測定現場進行查核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測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核或為辦理測定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之安全及經營管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安全管理事項:建築物、設備、防火及防空避難設施、消防設施之安 全;天然災害防護、防爆安全防護、環保衛生安全、勞工安全、單位 現金安全、個人隱私維護及其他有危害使用者安全及單位安全之管理 。 二、經營管理事項:包括營運計畫、資本投資計畫、人事作業、財產作業 、採購作業、庫儲作業、資訊作業、財務作業、內部稽核作業及其他 …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 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複印。但依法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凡涉及國家機密、犯罪資料、個人隱 私、工商機密及其他相關法令限制之史料,不得翻拍複製,但依法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三項專業機構調查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汽車安全性改善建議等。 專業機構不得將涉及個人隱私或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營業秘密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車輛安全性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醫療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並參考相關指引及實證研究等文件,對於特定抗藥性細菌訂定感染管制標準作業程序及防護措施,並視需要定期更新。 對於可能感染特定抗藥性細菌等高風險病人就醫住院時,應強化監測工作,落實執行前項標準作業程序與措施;在兼顧病人隱私之情形下,於其病歷、病床周遭建立標示,提醒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