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 (十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依法進用作業及管制。 (十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主管以上人員簡歷冊、會本部職員錄之編 印製發。 (十四)本會職員服務年資疑義查證及在職、離職、服務證明書填發之擬 辦。 (十五)公務人員高、普、特考(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身心障礙人 員特種考試)分發職缺之調查、申請與管制案件擬辦。 (十六)退除役…
本會暨各機構經銓審有案之職員,凡因同職等職務調遷或離職,應於實際 離到職後一週內填具動態登記書 (格式如附件四) 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 由本會核轉,委任 (派) 人員各機構逕報銓敘部核辦,未設人事機構職員 之動態,一律報會核轉。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調職,應於本會核定之生效日期離職。如未核定生效 日期者,應於接到命令之日起一星期內離職,並以實際離職日期為薪給劃 分日期。 離開原服務機構後,除離島及特殊情形者外,應於三日內前往新服務機構 報到,逾期由新服務機構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薪給。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因故辭 (免) 職或解僱 (聘) 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 定者外,應按發布生效日期離職。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於調 (離) 職時,應將任內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 調 (離) 職手續。凡業務交代不清者,不發離職證明書。
本會職員暨各機構首長之離職證明書,由本會發給,各機構職員之離職證 明書,由各機構自行發給。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記過一次。 一、無正當理由,貽誤公務者。 二、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屢誡不悛者。 三、玩忽命令,不聽指揮者。 四、疏於監督,致屬員有貪污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者。 六、破壞公共秩序者。 七、妄控攻訐,損害機關或他人名譽者。 八、行為不檢,有損公務人員信譽者。 九、處理公務,故為出入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後果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情節尚輕者。 二、不守秩序或行為失檢,情節尚輕者。 三、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使機關蒙受損害者。 四、不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者。 五、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記載事項。 二、職員資料: (一) 任免、調遷、任命 (加委) 、銓審及動態登記事項。 (二) 升遷考核、請調核定列冊事項。 (三) 停職、退休、資遣、死亡開缺事項。 (四) 到、離職日期事項。 (五) 退除役官兵身分階級及其變更事項。 (六) 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外職停役事項。 (七) 考試、檢覈及格或銓定資格事項。 (八) 學歷、訓練、進修、國外考察事項。 …
各機構對到離職職員,應於次月五日填具到 (離) 職彙報表 (格式如附件 二十八) ,陳報本會備查。
本會暨各機構離職人員資料,應單獨列管。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離職證明書之發給,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職員暨各機構首長,由本會發給。 二、各機構副首長以下職員,由各機構發給。
員工離職時,應將識別證繳還原機構。如未繳還以交代不清論,不予發給 離職證明文件。
…分之二十。 三、受刑事處分而仍留職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四、退職、辭職、資遣、進修、調職、入營服役、或在職死亡者,按實際 在職日數比例計發,但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不發: (一) 受處分離職者。 (二) 工級人員辭職,在該經營期間內實際工作不足六個月者。 (三) 在職死亡人員無遺眷者。 五、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按日減發。但病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得按實際 服勤日數比例計…
現役人員異動,由人事單位通報醫務單位 (並在個人辦理離職手續時會知 醫務單位) ,將原存醫務單位之體位資料,於接得異動通報 (會知) 後, 二週內轉移人員新職之醫務單位銜接管理。其轉移方法各視實際情形自定 之,其存入人事單位之體位資料,按兵籍資料轉…
外員在我國服務二年以上,具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功績之一者 ,於其任滿離職時,得報請核頒勳獎。如有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功績之一者,應隨時檢討報請核頒勳獎。不合以上規定之外員,於任滿離 華時,得由單位主官視需要贈送紀念品。
外員任滿離職建議頒贈勳獎時,除徵求其政府或所屬單位意見所需時間, 由建議單位自行控制外,其頒贈勳獎之建議,應於頒贈勳獎前十五天提出 。
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重大事故非本人離職不能處理,而申請提 前解除聘僱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准予解除聘僱,並按其未滿之月 數,繳納補償費後始得離職。 前項補償費,以解除聘僱時月支薪額百分之五十計算,但繳納總數最高以 不超過六個月薪額為限。
陸海空軍各級機關、部隊、學校軍官、士官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應辦理之職務交接,悉依本規則行之。
單位主管之調職,在新任人員尚未到職視事前,已離職者得由副主管或奉指定之業務代理人代理之,其單位行文稱謂及處理一切案件,自代理之日起,由代理人員負責,直至新任人員到任新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