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章規定調查及處理。 行為人同時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章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審查小組決議應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學校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依第五十二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審查小組、防制委員會及調查小組,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訪談學生。
防制委員會調查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應自專科以上師對生人才庫遴選人員擔任調查小組委員。 前項調查小組應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學校對於與師對生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主管機關對於與師對生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審酌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審議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除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除有前條情形外,應於防制委員會就師對生霸凌事件作成決議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規、學校章則或聘約之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專科以上學校職員、工友疑似霸凌事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其有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時,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學校教職員工應配合輔導單位所訂定之相關輔導計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配合。 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事件成因,檢討學校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得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一、第二十六條所定檢舉人之陳情事件。 二、第四十九條所定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陳情事件。 三、主管機關就前條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有違法之虞。
…不適法。 二、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三、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四、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五、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學校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另組處理小組時,生對生霸凌事件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遴選外聘。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準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另組調查小組時,應全部自專科以上師對生人才庫外聘,主管機關應推薦外聘委員名單,且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
…者聘(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校長代表。 三、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法律、教育或其他具霸凌防制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審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委員均應自第九條第一項人才庫遴選,且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十一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制與調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主管機關於學校調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
…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僱),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學生助理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
… 五、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有具體事實。 六、影響非營利幼兒園聲譽,有具體事實。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僅得考列丙等: 一、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有具體事實。 二、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實。 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一項各款及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者,非營利法人…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定義如下: 一、身心虐待:指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達到違反人道程度,對幼…
…餐飲營養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般體育課程、教學、教材研發創新、活動、場地、設施及設備之規劃及考核。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及外聘運動教練因校園性別事件、體罰或霸凌學生,涉及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或終止契約關係調查程序之督導。 七、高級中等學校外聘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教練因校園性別事件、體罰或霸凌學生,涉及終止契約關係調查處理之督導。 八、其他有關高級中等…
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其所稱行為良好,指無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犯罪紀錄。 補習班聘僱之教職員工,於聘僱前或異動時,經其聲明或切結具有雙(多)重國籍者,應併檢附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雙(多)重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各款規定處理: 一、學生因疑似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提起申訴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因疑似涉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事件提起申訴者,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為軍訓教官: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減俸以上懲戒處分,或一次懲處達大過一次以上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等事由,受一次懲處達記過一次以上處分。 三、經國軍各級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經國軍各級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