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核定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公私場所繳費後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定其空污事故措施計畫。 前項空污事故措施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經核定之運搬作業管理計畫書中裝卸港口或船團名單等相關事項有變動時,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裝載七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公開之資訊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應於提出申請資料前或取得核准(定)文件後七日內,提出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申請保密: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公私場所依前項提出申請者,於審核機關准駁前得不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公開期間之限制。
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成准駁之決定,經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通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
…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且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其依前項第二款所定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期限,於本辦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時,已屆滿或將於六個月內屆滿者,其延長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期限之申請,得於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一項所稱購置,包括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供自…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公開展覽,應於公開展覽開始七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時間及地點,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舉行公聽會,應於公聽會舉行七日前,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下列事項,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一、事由及依據。 二、時間及地點。 三、申請使用計畫範圍及性質。 四、公聽會進行之程序及方式。 五、其他…
…網際網路方式公開,並寄送申請人。但依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公聽會者,其紀錄應於公聽會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公開及寄送。 公聽會發言人或提供書面意見者對於前項公聽會紀錄之記載有異議,得於會議紀錄公開或寄送後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異議書後以書面回應處理方式。 第一項主管機關彙整書面意見之格式,如附表三。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
主管機關受理第五條、第六條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決定: 一、書面審查: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資料後,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審查費繳納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完整性審查。 二、現勘、實測審查: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於審查費繳納翌日起九十日內完成現勘審查,並自現勘審查通…
…、重大飛航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 二、死亡:該人直接觸及遙控無人機之任何部位,包括自機體分離之部分,而當場死亡者。 三、傷害:指受傷後七日之內須住院治療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四、實質損害:指遙控無人機損壞無法修復者。 五、值日官: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飛航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 六、主任調查官:指重大飛…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施行;一百十年十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施行。
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前項徵用,如有展延期限之必要,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 第一項徵用,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徵用,並發給解除徵用書。
第二條所定營運困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內拍賣、批發或相關交易場所之運作連續中斷達七日。 二、農產品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低於近三年同期之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量低於近三年同期之交易量。 四、漁船出海作業航次或日數低於近一年同期之航次或日數。 五、休閒農…
檢驗機構對於檢驗不合格之容器,應於檢驗後七日內完成壓毀工作,並確實填寫壓毀紀錄表(如附表六)。 檢驗機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次月之不合格及作廢容器預定壓毀日期,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且應分別製作不合格容器及作廢容器清冊(如附表七)以供查核。
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於檢驗前及檢驗後,應直立放置,避免倒置、橫倒、掉落、衝擊、擠壓、拉扯或堆疊放置。 檢驗前、檢驗合格與檢驗不合格之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應分別放置。 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經判定不合格者,應於明顯處標記且放置於不合格區域,並於檢驗後七日內壓毀或鑽孔;鋼製容器壓毀度應超過容器外徑三分之一倍以上,複合容器應於二處以上鑽孔或壓毀至無法使用。
個別認可申請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將不合格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 一、於執行銷毀作業七日前,函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監毀;自銷毀之日起七日內,將銷毀處置情形作成紀錄,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於辦理報運出口作業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自報運出口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檢附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但為辦理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不在此限。
行為人於教評會陳述意見時,學校至遲應於七日前,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學校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時,行為人於該會議陳述意見前,亦同。
…決議由學校自行調查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審會應不予受理,並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學校: 一、申請文件、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完備,經通知學校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經學校調查完竣,復申請專審會調查。 三、非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案件。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或補正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學校是否受理。 第一項申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