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依本辦法將查獲之兒少性影像雜湊值儲存於本資料庫後,原存有兒少性影像之載體證物應依法隨案移送案件管轄之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
本辦法施行前已查獲之兒少性影像尚未隨案移送案件管轄之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民退休儲金、勞工退休金之月退休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以直接入帳方式發給就養給付之退除役官兵。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五、無設置ATM或無郵局之偏鄉地區民眾。 六、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前項第四款受安置兒童及少年開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
招募廣告之招募對象,除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且未能以其他對象取代者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且不得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為刊播對象。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於第三條第三項之發給期間,每人每月加發生活補助: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五、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六、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七、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少年,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為通知或請求時,對於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應一併送交少年輔導委員會。
前條送交之物,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迷幻物品者,少年輔導委員會應沒入之。 前條送交之物疑似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毒品,且無相關檢驗報告,少年輔導委員會應請司法警察機關依檢驗試劑初步檢驗;檢驗結果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陽性反應且淨重未達五…
少年輔導委員會扣留前條以外物品,應製作收據並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及其他必要事項,交付扣留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
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扣留物,應予封緘或標示後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保管者,得委託其他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保管。 前項扣留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或其性質不宜發還者,除有第六條所定情形外,得變價後保管其價金;有腐壞之虞或無利用價值者,得不予變價,逕行銷毀。
少年輔導委員會於接獲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或請求後至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除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外,裁處沒入之物及其他扣留物,應送交少年法院處理。 少年輔導委員會開案審核後至進行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向該管少年法院提出請求處理者,亦同。
少年輔導委員會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於輔導期間認案件有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必要時,應將裁處沒入之物及其他扣留物移由少年法院處理。
少年輔導委員會認案件無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必要而辦理結案者,處理方式如下: 一、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裁處沒入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移請司法警察機關併同銷毀。 二、第四條規定…
少年輔導委員會發還扣留物時,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無法通知或因其他情事未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算滿一年無人領取、無人申請發還之扣留物,其所有權歸屬國庫。變價保管之價金,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