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宜於每年度造具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義務辯護律師名冊,作為審判長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依據。 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洽請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依其實際需求,於每年度彙整具有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辯護之知識、經驗及專長之辯護律師名單送交地方法院參考;地方…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所屬各分會指派扶助律師擔任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辯護人時,除法律扶助法或其授權子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為利於彙整第十四條第二項之名單,得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明定以具有一定國民參與審判實務經驗、參與相當時數之研習或以其他適當專業認定之方式認定之。 公設辯護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扶助律師為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需實務經驗、研習時數或其他專業認定標準,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自行或依第一項之認定認定之。
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掌範圍內,宜致力辦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之國民法官研習課程,並通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列之。 其他組織或團體辦理之律師研習課程與國民法官制度或刑事辯護相關者,亦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認定為國民法官研習課程。 全國律師聯合會完成前項認定後,並應通報司法院。
本法第十四條第七款所稱律師或曾任律師,指曾領有律師證書之人。 本法第十四條第七款所稱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公設辯護人,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 三、地方法院約聘之約聘辯護人。 四、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設置之公設辯護人。
…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函請地方政府民政局(處)回覆由民政局(處)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委員;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之代表並應從該地方政府所屬人員指派之。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函請管轄區域內律師公會或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代表;代表之推薦,不以一人為限。
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審核小組委員兼召集人,應依院長職務進退。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應依職務進退。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應依該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職務進退。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產生之委員有律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情形者,當然解任。 委員死亡者,當然解任。
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法院所屬同仁及其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人員應依法令妥適維護參與審判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個人資料安全及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不得無故揭露之。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了解下列制度之實施情形、成效、問題及改善方法,得自行或委由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調查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對下列事項之實際心得與評價: 一、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與問題點。 二、卷證不併送制度。 三、言詞審理、直接審理、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等審理原則之落實情形。 四、檢辯雙方自主出證。 五、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調查、研究事項,宜由司法院相關廳、處或所屬機關於職掌範圍內,與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幕僚單位密切合作,協力完成之。 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評估,涉及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職掌事項者,得聯繫並本於相互合作精神,協力辦理之。
…及照料措施。 七、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判決。 八、上訴審、抗告審之審查。 九、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事項。 十、國民參與審判對法令解釋及法律適用之影響。 十一、法官、檢察官、律師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情形、辦理意願、人力配置、國民法官專庭及與專業性提升有關之事項。 十二、審判外資訊對公平審判可能之影響。 十三、一般國民參與審判之資格、權利、義務、參與意願等事項。 十四…
教師至前條所定兼職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二、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主管機…
…之三小時以上十二小時以下之幼兒輔導管教、情緒管理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前項規定協助安排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幼教領域之學者專家、律師或其他具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為之。 第一項協助安排之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以書面載明實施方式及執行期間,並通知行為人。
…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八、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九、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十、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十一、其他專業執業資格受撤銷、廢止或除名之處分。 十二、曾任公務…
教師至前條所定兼職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且不得兼任下列職務: 一、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二、私立學校之董事長及編制內行政職務。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主管機…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督察室及教育組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警政、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關注警察權益或人權之團體代表。 四、警佐人員。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二條公正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本法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三年以上。 三、曾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教授工程、財務或法律相關專門學科三年以上。 四、實際參與依本法辦理之案件達五件,或在該領域服務累計三年以上。
下列環境保護法律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四、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下列土地爭議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國土計畫法 (一)有關國土計畫核定或變更之爭議事件。 (二)有關國土復育計畫核定或變更之爭議事件。 (三)有關徵收之爭議事件。 (四)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提起之爭議事件。…
…行政、財經、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相關部門主管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律師、會計師或精算師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