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技工考驗分為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二者成績均及格者為考驗合格。但有第七條情形者,以經學科測驗合格者為考驗合格。 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驗一項及格者,該項測驗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考驗時,得予保留;其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考驗之年限。 第一項考驗範圍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自來水管配管技術士丙級技能檢定規範。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 一、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二、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行之。 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方警察行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之指導。
…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 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 、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本 署組…
行政組職掌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事項。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 導事項。 三、警察勤務制度之規劃、督導、管制事項。 四、各…
秘書室分設二組,其職掌如下: 一、機要組 (一)機要文件之收發、擬辦及保管事項。 (二)重要工作報告及文電撰擬事項。 (三)校務會議及行政會議之議事管理事項。 (四)校史、校況之編撰事項。 (五)校長、副校長交辦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七)其他有關機要事項。 二、文書組 (一)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印信典…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七、各項資產、負債科目收支之審核及處理事項。 八、財務收支之內部審核事項。 九、經費流用、歲出應付款與預備金動支之審核及申報事項。 十、專案動支經費與行政院統籌科目經費之審核及申報事項。 十一、歲入、歲出預算收支執行狀況月報、績效報告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會計人員之遷調、訓練、考核及獎懲之報核事項。 十三、兼辦統計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歲…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就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遴聘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服其他決定之申訴事項;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專任教師中具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素養者遴選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評議有關學生申訴案件;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大隊長、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編製或審核事項。 二、勤務、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文稿之初核或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每二星期舉行一次,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學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警佐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之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二、警正教官:經中央警察大學(警官學校)二年以上學制畢業,具有警正警察官各官階任用資格,並有警察、消防、水上(海巡…
術科教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警佐教官:具有警佐一階以上警察官任用資格,曾任警察、消防、海巡機關之行政或教育工作三年以上,並取得與各校報由本部審定並會銜教育部發布之警察專業術科訓練課程相符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且具有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團體核…
限期服務警 (隊) 員之薪給標準表,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承辦家庭暴力防治業務。
行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即派員處理。非管轄案件,受理後應即通報管轄機關處理。
行政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相互協助,各機關接獲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時,應即時處理。
行政機關接獲保護令執行之申請時,其非該保護令之執行機關者,應告知申請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執行機關。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對保護令所列禁止行為及遵守事項,應命當事人確實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