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廠人員之資遣費給與基準如下: 一、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條…
兩廠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
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計算,除採計於本行或兩廠編制內人員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工作年資為限: 一、曾任…
依本辦法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公職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其退休、資遣前之工作年資,再依相關法令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予計算。 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發相…
兩廠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該現職兩廠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兩廠派用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之: 一、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
兩廠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其工作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兩廠核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支領之退休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基數內涵,…
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核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促參專業人員除依前條喪失資格者外,其資格不因調任其他機關、本職異動而受影響;退休(職)、資遣或辭職五年內回任機關辦理促參業務者,亦同。
…止任用、進用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各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各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依前二項規定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
…其受託管理人依贈與契約將該財產移轉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所屬機關。 四、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命令而移轉該財產於第三人。 五、政黨或附隨組織基於本條例公布前已成立之勞務契約所必要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 六、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避免減損該財產價值而顯有處分之必要。
…用或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存保公司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於進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進用後發現其於進用時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解除進用。 存保公司純勞工身分之工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二項解除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管機關得調整學區,將原學校併入擬合併學校,為分校或學部;原學校學生總人數不足十人者,得為分班。 被合併學校之校長,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安置,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隨同移撥至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編制外教學人員,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承受原學校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教審會審議結果,認有停辦必要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調整學區,將學生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輔導轉學。 停辦學校之校長,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參加校長遴選、回任教師、專案安置,或依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編制內教職員工,應協助辦理調任、介聘,或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但分校、分班、學部停辦者,教職員工應回本校工作或介聘、調任至其他學校,繼續任職。 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為專任或兼任之編…
…、下列費用之墊付: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之學校財團法人執行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及退場所需費用,包括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教育部認定之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資遣或其他所需費用。 (二)直轄市政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三、墊付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之下列支出: (一)積欠學校教職員工薪資、保險費、退休金、資遣費…
…,經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重大,經查證屬實。 現職工作人員於任職長照機構期間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長照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之規定,停止其職務、調職、資遣、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保公司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侍奉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留職停薪,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合計達六個月者,於年終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 四、專案考核:指存保公司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政務人員轉任存保公司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
各級學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或廢止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受聘僱外國教師未具備第四條所定資格,或具有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情事,或依相關法令有需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其任職幼兒園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將退休、資遣、免職、解聘或解僱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