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五、所屬人員持有個人資料者,於其離職時,應要求其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本會首長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 本會各單位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主任委員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接收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委員長交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主管人員交代,由委員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委員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院院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本院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監交。 本院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或授權單位主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本會派員監交。 本會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遴選委員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 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或離職前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 四、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五、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最近二年內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六、最近二…
本會主任委員交接(代)由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構)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