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種苗科技計畫管理。 二、植物種苗科技研發成果保護與管理及運用。 三、植物種苗技術推廣傳播業務。 四、植物種苗技術教育訓練業務。 五、植物種苗產業輔導及行政管理業務。 六、植物種苗產業資訊之建立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技術服務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管理機關,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項下辦理之業務計畫,並設立專款專用帳戶;其運用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 本準備金之運用與管理,由管理機關委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所需行政管理費,由受託機構運用本準備金產生之孳息及收益支應。
…途以支應銀行業以外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者為限。 二、前條第二款之財源及其孳息、運用之收益,其用途以支應金融業有關業法明定有退場處理規定者為限。 三、支應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所需行政管理費,並以受託機構運用本準備金產生之孳息及收益之一定比率為計算基礎,比率最高以百分之六為上限,各年度比率計算方式由管理機關審酌受託機構所需支出及運用績效等因素定之。 金融業有關業法所定各該業別退…
受託機構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應擬訂年度運用與管理計畫書(含孳息、運用收益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之估計),報經管理機關審議通過後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 受託機構應按季將本準備金之運用及管理概況報送管理機關。 受託機構辦理前條本準備金之運用,應訂定風險管控機制,報經管理機關備查。
提存之有價證券經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者,於其核發執行命令通知提存所將提存物撥入其指定之帳戶時,提存所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庫銀行、法院出納室及會計室,將提存物轉帳至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執行法院…
撥入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賣帳戶之有價證券,如因執行程序終結尚有有價證券未賣出者,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應通知該帳戶之參加人,將有價證券回存提存帳戶。如有結餘案款者,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應將結餘案款回存提存案款帳…
中央主管機關依創業投資事業申請得出具推薦函,並協調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創業投資事業爭取下列各項資金來源: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二、銀行業。 三、保險業。 四、證券業。 五、金融控股公司。 六、各公民營退休基金或保險基金。 七、資本市場。
依本辦法辦理中小企業增僱補助之申請期限、施行期限、預算來源及相關 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經濟景氣狀況,擬訂執行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公告辦理之。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申請補助者聲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於最近五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曾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或雖曾受停權處分,但其停權期間已屆滿。 三、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之…
…推動及管理等相關事宜。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就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受託單位: 一、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 二、受託單位之專業應與該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 三、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執行政府計畫於最近三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五、執行政府計畫未受有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六、業務可明確達成考訓分離之規劃。
…上,或提供國外關係企業市場調查研究資訊或行銷方案。 六、掌控資訊或共通性服務之後勤支援,須主導或協助規劃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之訂單處理、採購作業、存貨與物流管理、財務管控分析、客戶動態或其他行政與管理資訊。 七、掌控人力資源管理: (一)須統籌訂定、執行或核定培育訓練人才之策略。 (二)須決定或核定國外關係企業及國外分支機構高階主管人員或經理人員,並派遣人員進駐國外關係企業。 八、…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所定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以下簡稱規定時數),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下簡稱辦公日曆表)所載上班日,並以每一上班日八小時計算之。
屠宰衛生檢查費以收費時數乘檢查費額(如附表)計算之。 屠宰場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繳納前一個月按前項規定計算之檢查費。逾期未繳納者,經移送行政執行之次月起,就超過規定時數之屠宰時段,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實調整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協助、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申請案有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 四、對於協助、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產品或服務侵害他人權利。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補助案有第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四、對於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
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關務署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 二、屬於假設性之交易,或非即將於一年內採行之交易。 三、申請預先審核之事項與尚在行政救濟審理中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爭議事項相同。 四、申請人提供之重要相關內容不正確或有虛偽不實。 五、其他經關務署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案件。
申請人不服前條估價預先審核結果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務署申請覆審。 關務署應於收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完稅價格後,依本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