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比率上限辦理。 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以團體工作績效之年度考核成績為參據,其比率規定如下,並依前項比率上限酌予增減: 一、管理機構當年度績效考核列優等者,年終考核列甲等…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 二、執行政府科技計畫時,最近五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 三、履行政府補助案曾受停權處分或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四、最近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 五、同一申請案件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
興辦工業人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申請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依前項規定,興辦工業人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由中央主管機關繼續處理者,興辦工業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屬低污染事業認定函件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附該函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逾期未申請者,該核發之認定函件失效。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國家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場地設施設備規費收取事項,依規費 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前項規費收取事項,依本標準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依規費法及其他法 令規定。
…一)田徑場夜間照明。 (二)田徑場大螢幕。 (三)田徑場聖火臺。 (四)精密量測設備及系統。 三、體育運動團體: (一)人民團體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 (二)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財 團法人。
本部應於辦理評比之當年度七月底前,邀集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 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 民國工業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之代表、學者專家及行政 機關指派代表組成評鑑小組,就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整體 招商績效進行評比。
…(一)營業登記家數。 (二)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三)工商服務類建照總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價金額,二者之平均值。 (四)營業銷售金額。 (五)勞保人數及勞保平均投保薪資,二者之平均值。 二、行政效能指標(占百分之六十): (一)產業環境整備與發展目標。 (二)具體招商策略、作法與成果。 (三)單一服務窗口與排除投資障礙等相關機制辦理成效。 (四)配合中央政府重大政策之推動。 (五…
本辦法如經行政院同意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獎勵金者,其獎勵方 式如下: 一、甲組依評比結果取三名,第一名新臺幣六千萬元;第二名新臺幣四千 萬元;第三名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乙組依評比結果取七名…
本辦法獎勵種類如下: 一、獎狀、獎盃或獎牌。 二、行政獎勵。 三、獎金,並得與第一款併同獎勵。 獎金區分團體獎金與個人獎金。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獎勵之獎狀、獎盃或獎牌格式,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獎勵事蹟者,核發團體獎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個人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或核給行政獎勵嘉獎至記二大功。請獎機關應依獎勵基準(如附表)擬具獎勵建議名冊、種類及佐證資料,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獎金(含獎狀、獎牌):遞送主管機關獎勵評鑑審查會審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予以獎勵。 …
依本辦法發給之獎金,由主管機關依權責編列預算。 依本辦法所為之行政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受獎人員隸屬之機關依權責辦理。
同一事蹟不得重複申領國家情報專業獎章、獎金及行政獎勵。領有個人獎金者,不得分配團體獎金。 如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再以本辦法重複發給獎金,其有查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核發之獎金。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文化創意聚落,指文化創意事業高度聚集之一定地理區域,不以同一建物、同一街廓或行政區域等明確界線劃分者為限。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指從事文化創意產品創作或服務研發之個人或微型文化創意事業。 前項所稱微型文化創意事業,指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 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本會議員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 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於當選後或 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 一份,報請行政院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 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 。
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 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