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 一份,報請行政院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 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 。
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 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
本會為審議懲戒案件,設紀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 院備查。
本會為審查議案,設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 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程序,除本會組織規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 定。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 送市政府。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機要業務、年度工作計畫、行政單位各種會報、研究發展、 管制與考核業務、本會期刊之編輯、發行、議會史料之蒐集、編輯、 陳列、管理、圖書資料蒐集與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二、議事組:各項選舉、程序委員…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 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行政院備查。
…地政局。 十二、勞工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法制局。 十六、警察局。 十七、衛生局。 十八、環境保護局。 十九、消防局。 二十、文化局。 二十一、原住民族行政局。 二十二、新聞局。 二十三、人事處。 二十四、主計處。 二十五、政風處。 二十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七、客家事務局。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 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本會議員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 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 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 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於當選後或 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 一份,報請行政院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 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或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交 。
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 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
本會為審議懲戒案件,設紀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 院備查。
本會為審查議案,設各種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 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程序,除本會組織規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 定。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 送市政府。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 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行政院備查。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一年內,擬訂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所定產業發展方向,以四年為一期,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展願景及目標。 二、現行相關政策方案之檢討。 三、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