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海岸巡防及其他相關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折舊,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之。
…海軍陸戰隊比照)指揮部為主組成,除指揮其編制與編配之部隊外,並作戰管制地區內之三軍部隊。通常依任務需要,區分數個分區。 五、救災責任分區:指以作戰區為主體,依救災任務需要,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區分數個救災責任分區。 六、救災應變部隊:作戰區遇無預警之災害發生時,視災害類別及規模,將救災責任分區戰備部隊轉換之部隊及有預警之災害來襲前,完成預置兵力之部隊。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以各作戰區為主,結合行政區域編組劃分救災責任分區,並依地區特性、災害類別及規模,由作戰區統一規劃運用地區三軍部隊。 作戰區針對救災責任分區易發生土石流及水災等天然災害地區,應預劃適當之位置,先期完成預置兵力、整備機具,並於災害預警發布時,依令前推部署,遇狀況立即投入。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所需提供之人員、裝備、機具、設施、油料等相關費用,國防部得於主管預算項下視需要移緩濟急檢討調整支應。 前項預算不足支應災害防救費用者,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以中央政府災害準備金或預備金支應。 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國軍依請求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所需費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預算相關法令…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資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資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資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 二、建港需求。 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供服務之評估分析。 四、初步規劃構想,含位置、規模、功能及服務內容。 五、評估意見及實施方法。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時,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公民營事業所提之工程計畫報告書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 3.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4.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二、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其內容足資認定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有疑義時,…
…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機場公司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任召集人;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兼任召集人;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由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環保主管機關、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審查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現職人員範圍如下: 一、公務人員:指依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工友:指原機關依廢止前事務管理規則及工友管理要點所僱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 三、約聘僱人員:指原機關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獎助,已補助或獎助者,應撤銷,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三條規定重複申領或溢領。 三、所繳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以不正當方式申領。
本規則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書於行政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