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行政法院得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行政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仍得聲請閱卷。 前項事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審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行政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行政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行政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抄錄、影印、列印、攝影、電子掃描或交付光碟。並得預付費用,請求行政法院承辦人影印該案卷宗之全部或一部,由行政法院寄送與聲請人。
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開發成本,得納入下列費用: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三、土地費用。 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七、行政作業費用。 八、保險費用。 九、利息。 十、本辦法規定得納入開發成本之費用。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費用。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資金自行籌措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支付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三、土地費用。 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七、行政作業費用。
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五、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六、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四…
本辦法所稱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經行政院或本部核定屬急需推動之產業技術,本部得推動特殊具時效產業技術發展計畫。
依本辦法申請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三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
使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應符合下列認定標準: 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
因第二條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修正,致已取得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之認定標準非為工廠範圍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但應於作成行政處分前,給予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行政區域│在途期間│備註 │ ├────┼────┼────────────────────┤ │臺北市 │ │…
…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委託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人員最…
…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及 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各支給機關負 擔優惠存款利率與基本放款利率之差額及基本放款利率與一年期定期存款 固定利率差額之二分之一。但經行政院核定另訂負擔比例時,依其規定。 前項各支給機關負擔之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先行墊付予退休人員, 並於年度結束後,提供墊付利息之資料,送交各支給機關核對,各支給機 關應於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償…
有下列情事之一,檢具證明文件經本署同意,得依附表收費基準之單價減收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計算其應收費用: 一、供學術研究需要者。 二、執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計畫者。
…指由行動通信交換設備、行動臺、基地臺、網路管理及帳務管理等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電信機線設備所構成之通信網路。 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指電信法第十二條第六項行政院公告之業務。 五、行動臺:指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以下簡稱行動業務)使用之無線電終端設備。 六、基地臺: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供行動業務行動臺間或行動臺與非行動業務使用者通信之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