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 五、輔導團:協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人員教學、輔導效能,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輔導團運作行政協調、合作及諮詢服務。 六、輔具中心: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七、通報網:建置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銜及大專校院申請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教育訓練及網路…
…時程、須具備專長條件、原已配置預算員額進用及運用等涉及預算員額配置之情形。 本院人事處、秘書處應於前項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內,依人力類型,辦理本院及各機關年度預算員額分配作業,並由人事處將分配結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由該總處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各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一、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本院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人力需求。 二、所需預算員額,經檢討該機關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程序簡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可由原配置人力調整運用。 三、具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 各機關因安置其他機關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所增…
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辦理優惠退離措施。 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正、副主管因機關裁撤(併)或職務裁併者,辦理優惠退離,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代理,並相對減列…
受評機關應依評鑑結論所定執行期間內完成各項建議事項,每半年並將執行情形送本院核定。本院應依評鑑結論各項建議之執行情形,核予同意解除列管、自行列管或繼續追蹤列管之管考,並作為預算員額調整之依據。 本院對受評機關未依評鑑結論所定期限完成者,除已同意展延完成期限或另為適當處理外,應追究受評機關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指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之語文 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視聽著作。
綜合規劃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研究及發展計畫之研議編製。 二、教育研究及行政事務之管制考核。 三、教育研究計畫之申請、審核及補助。 四、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之規劃及執行。 五、資訊網路與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會計簿籍包括: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財產登記簿。 五、其他簿籍。 年度決算收入金額(含補助費、行政事務費等)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乙種,其有財產之購置或處分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之調解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有勞資爭議調解或協調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各級勞工行政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或現任各級行政主管機關擔任法制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監事或專任會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曾任或現任事業單位管理職五年以上者。 六、符合第十三條所定調解人資格者。 七、符合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資格者。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指派或本法第十四條指定之調解委員,須由第六條所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中指派或指定。 勞資爭議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選定之調解委員,不得為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人員。
調解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指派之。 受指派之調解委員有前項所定情形時,應即主動陳報,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行指派之。 勞資爭議當事人認為受指派之調解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得請求其迴避。 前項之請求,應於調解方案作成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地方主管機關須於五日內作成決定。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執行律師業務,並於最近三年內曾辦理勞資爭議案件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講師以上,並教授勞資關係或法律相關課程三年以上,且有實務經驗者。 三、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或擔任法制工作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四、具備第四條第一款資格,並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符合調解人資格者,建立名冊。…
…任並擔任召集人,其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審查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審查小組開會時,因案情需要,得邀請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審查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應就審查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六、未依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七、勞工或工會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八、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 九、申請之事項不符本法扶助之目的。
…餘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任期二年。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度,決定扶助方式及金額。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並應就審核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仲裁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一方不符下列要件者: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二、由代理人申請,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三、申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四、就已經申請仲裁之案件,於仲裁繫屬中,更行申請仲裁。 五、依本…
…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三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五年以上: (一)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 (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
…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十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十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十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十年以上: (一)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 (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人: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五年以上。 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五年以上。 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