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戮等血腥或恐怖畫面,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菸酒:引誘使用菸酒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出現粗鄙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有描述前條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當行為,但不致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七、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五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限級遊戲軟體之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應採取避免兒童及少年接觸之必要措施。 限級遊戲軟體應設有專區展示陳列並與其他級別遊戲軟體區隔,以中文明顯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臨床心理科。 五、社會工作科。 六、職能治療科。 七、護理科。 八、藥劑科。 九、病歷室。 十、總務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會計室。 十三、政風室。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相關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醫學、心理衛生及人類行為學相關事項。 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高年精神科。 四、社區精神科。 五、身心精神科。 六、司法及藥癮精神科。 七、檢驗科。 八、臨床心理科。 九、職能治療科。 十、護理科。 十一、藥劑科。 十二、社會工作科。 十三、病歷室。 十四、總務室。 十五、人事室。 十六、會計室。 十七、政風室。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人之診療事項。 二、心理衛生諮詢事項。 三、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成人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成癮治療科。 四、職能治療科。 五、臨床心理科。 六、社會工作科。 七、檢驗科。 八、護理科。 九、藥劑科。 十、病歷室。 十一、總務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會計室。 十四、政風室。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一般精神科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三、社區精神科。 四、高年精神科。 五、臨床心理科。 六、職能治療科。 七、社會工作科。 八、護理科。 九、檢驗科。 十、藥劑科。 十一、病歷室。 十二、總務室。 十三、人事室。 十四、會計室。 十五、政風室。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患之診療相關事項。 二、心理衛生諮詢相關事項。 三、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兒童青少年精神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 安置事件,由被保護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前 項事件準用之。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福利等五項。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已取得資格認證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前三款以外與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行…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二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之文書,除下列情形者外,應公告全部內容: 一、債務人以外之兒童及少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資料部分,應為適當遮隱。 二、其他法院認為不宜公開事項,得予遮隱。 依本條例規定應公告並送達文書予利害關係人者,其送達效力,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院設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晉敘審查委員會),掌理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審查事宜。 晉敘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相關業務廳廳長、人事處處長…
實任公設辯護人符合升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之資格者,其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經所屬法院院長以書面徵詢辦理刑事、少年事務法官之意見後推薦,並由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審查時,應審酌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之品德操守、參與法庭活動態度及辯護品質。 前項辯護品質之審酌,應由…
…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或在上級審及地方法院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 為一年。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 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及流氓感訓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 或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或民事小額訴訟程 序事件,期間為二年。 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事務…
…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第二百九十六條至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或本法第七十三條之罪,經判決有罪。 六、代表人或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