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財經、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相關部門主管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律師、會計師或精算師五年以上。
…期貨、保險、金融或法務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相關部門主管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或現任律師、會計師或精算師五年以上。
…理等相關報表。 五、契約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六、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及管轄法院。 七、基金管理機關依該契約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基金管理機關得事先徵請執業五年以上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出具法律意見之律師須於簽署法律意見書之最近二年內,未受律師法、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懲戒處分。 前項法律意見書應載明出具法律意見之律師姓名及其法律意見,其有修正建議者,…
…建議及績效評估報告。 五、契約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六、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及管轄法院。 七、基金管理機關依該契約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適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理等相關報表。 五、契約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六、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及管轄法院。 七、基金管理機關依該契約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基金管理機關得事先徵請執業五年以上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出具法律意見之律師須於簽署法律意見書之最近二年內,未受律師法、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懲戒處分。 前項法律意見書應載明出具法律意見之律師姓名及其法律意見,其有修正建議者,…
…建議及績效評估報告。 五、契約之變更、解除或終止。 六、解決糾紛之爭議處理程序及管轄法院。 七、基金管理機關依該契約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適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法院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由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 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其數額。 前項酌定,得予律師或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應斟酌事件繁簡、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於下列範圍內定之,且不得逾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數額: 一、訴訟事件:最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
前條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具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專門學識經驗,且無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及最近五年曾受律師懲戒處分者選任之。 律師曾任法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之…
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提供有意願且符合前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法院作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參考。
律師為他造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海巡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海巡機關代表。 二、鑑識、彈道、法律、海巡、心理、精神醫學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律師公會、海巡人員權益相關團體或人權團體代表。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其他醫事人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醫事人員證書且執業滿五年以上。 五、法律專家: (一)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系、所、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 (二)曾任法官或檢察官三年以上。 (三)曾任或現任律師執業五年以上。 (四)具機關法制專長人員工作年資滿十年以上。 六、社會公正人士:具備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病人權益保護相關領域學識及經驗之人員。 第一項醫事專家之聘任,應考慮區域、城…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醫療爭議調解會(以下稱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具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其委員資格如下: 一、醫師。 二、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 三、律師。 四、護理師。 五、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醫療爭議調解所需相關專業知識之學、經歷者。 六、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洽請相關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一、醫事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事人員證書處分。 二、法官、檢察官曾受法官法懲戒。 三、律師受除名處分。 四、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過失犯罪、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五、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法律協助,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應先協助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定有法律扶助項目之機構申請法律協助。 二、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前款申請後,未獲法律協助者,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覈實支給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之律師費用,每案每審級最高新臺幣三萬元,並以第一審及第二審為限。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部長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資格者遴聘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