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客戶申訴處理程序,並公平及迅速處理與客戶間之虛擬資產服務爭議。
…登記證明。 二、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 三、業務及服務內容。 四、收費政策。 五、營運持續性之政策。 六、資訊安全政策。 七、利益衝突防免政策。 八、客戶保護措施。 九、客戶申訴處理程序。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其所發生之重大偶發事件,應即時公告揭露重要內容或進行澄清,並通報本會。
…或疑似涉詐帳號經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解除控管,或控管期限屆滿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解除該帳號之控管。 客戶認為其帳號非警示涉詐帳號或帳號涉及詐欺犯罪之情形已不存在時,得檢具事證,以書面向司法警察機關申訴,司法警察機關應將申訴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客戶認為其帳號非疑似涉詐帳號或帳號涉及詐欺犯罪之情形已不存在時,得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申訴,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之聲明書。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 七、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八、洗錢防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內稽制度),其中應包括風險評估指標、客戶身分確認機制、客戶營業證明之要求。 九、申訴處理程序。 十、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個人簡歷。 十一、洗錢防制及法遵聲明書。 十二、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 十三、與客…
通過能量登錄者,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依本部指定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一、能量登錄證書。 二、基本資料,包括地址、負責人姓名。 三、業務及服務內容。 四、申訴處理程序。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揭露之事項。 通過能量登錄者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即時通報本部後,於其網頁揭露重要內容或予以澄清。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現役軍人對於本府各業務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權責單位)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本府權責單位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各款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依陸海空軍懲…
權責單位受理申訴事件,必要時,得視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簽請本府政風處或業務相涉單位協助調查。 前項申訴事件處理(調查)人員,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迴避事由者,應自行迴避。
申訴事件,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提出。但檢束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書面為之者,申訴提出之日,以…
申訴人因天災、執行軍事勤務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權責單位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權責單位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單位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 權責單位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如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訴期間內所為。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向權責單位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權責單位對於申訴事件,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訴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妥適之處理: 一、檢束:收受申訴時起十二小時內。 二、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無理由:收受申訴時起三日內。 前項收受申訴日,於申…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責單位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得承受申訴者未聲明承受申訴,權責單位於知悉得承受事由時,應通知其承受申訴,經通知後未聲明承受申訴者,得命其續行申訴。
申訴人死亡者,申訴程序於得承受申訴之人承受申訴前,當然停止。 申訴之處理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權責單位得停止申訴處理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訴人。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申訴程序之進行者,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訴處理期間,自得承受申訴之人承受申訴或續行申訴程序之日起,重行起算。
申訴事件涉及不當管教、體罰、凌虐、心緒失衡或自殺傾向等生命受到危害之情況,權責單位應依個案情狀,通報本府醫務所協處醫療後送或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等事宜。 申訴事件涉及領導統御及人身安全等情事,權責單位得依個案情形簽請調整申訴人職務。
申訴事件之處理,對於申訴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等資訊,應予以保護,實施調查時,並應妥適處理。
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規定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申訴者,權責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責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申訴處理以書面為之者,應附記如不服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申訴人請求作成書面時,不得拒絕。
權責單位處理申訴事件,應敘明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案情、具體事實及其處理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前項申訴事件處理之書面紀錄,應保存至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