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三條所定之參審員人數,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之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委員及儲備審查委員中,各推薦適當人數之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權代表參審員,供司法院遴選。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推薦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且於受推薦前六年內具有下列各…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指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許可強制住院、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強制住院,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等事件。 二、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前款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以下簡稱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以下簡稱病權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有關嚴重病人之許可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及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 二、指定管轄法院:指司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法院。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委託專業團隊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一、協助個案現地先期評估及申請諮詢。 二、提供駐點專案人員之法令諮詢服務。 三、輔導社區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四、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作業原則或宣導手冊。 五、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補助申請時,檢核申請書件,並提供初步審查意見。 六、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