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由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為準。但曾支領技工、工友及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職務年資所適用…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於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次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自所訂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總額慰助…
公務人員依法退休、資遣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審定機關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並按應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時間,重新計算平均俸(薪)額。 二、由審定機關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懲戒處分執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及重新計算之平均俸(薪)額,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
各機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考績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確實檢討其行政責任並詳慎審酌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
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資遣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審(核)定;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前項所定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之程序,於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未設有考績委員會之機關,應送由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覈實辦理。
各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所屬人員資遣案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程序報由各權責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審(核)定並製發資遣令後,將資遣令、資遣事實表及相關文件,彙送審定機關審定其資遣年資及給與。 各機關受資遣人員應填具前…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資遣給與,應按當事人經審定之年資,分別準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給與。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者,由審定機關製發審定函,送服務機關轉發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機關。 前項經審定退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者,其退撫給與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發放。
資遣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經審定年資應發給之資遣給與,於資遣給與案審定後,由審定機關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於審定後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資遣人員並辦理核銷。
…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於行政程序法所定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前項所定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規定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休金、首期優惠存款利息及資遣給與部分,指審定或核定機關審定退休或核定資遣生效日。 二、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離職生效日。 三、遺屬一次金或首期遺屬年金,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 四、一次撫卹金及首期月撫卹…
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之年資,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已訂有可適用之退休金法令。 二、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
本細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內有給專任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並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之教職員年資,於教師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定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遴用資格,退休、資遣或撫卹時並由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指初聘時已具備所任職務之合格教師證書,並以證書所載明之起資年月日為起算基準。但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日以前,初聘…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為準。但曾支領技工、工友及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職務年資所適用…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於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次加發薪給總額慰助金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但自所訂優惠退離期間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總額之…
教職員依法退休、資遣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主管機關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薪級或薪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並按應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時間,重新計算平均薪額。 二、由主管機關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懲戒處分執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及重新計算之平均薪額,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
各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退休或資遣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循程序報請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