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 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內 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 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司法院主管所編概算,得由主計處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加註意見,陳報行政 院核定。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 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依行政院核 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 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 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及所屬各機關之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及份數 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部。
主計處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對司法院主管 概算之加註意見,彙整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提報行政院會議確定。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行政院依規定時間提出立 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聘專業人士九人組成評審團。 評審團委員為無給職。但評審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團應依報名參賽作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用性及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團議定之;評審團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數位出版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報名該屆數位出版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數位出版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審酌下列事項為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 四、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二目及第十三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應檢附原著。 五、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六、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七、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局通…
…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電視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審酌下列事項為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報名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四、參賽之廣告為受託製作者,應檢附委託製作廣告者同意參賽文件。 五、參賽之廣告為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材及醫療業務廣告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
…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廣播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
本評鑑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運作與融合教育。 二、教育計畫與團隊合作。 三、課程教學與專業發展。 四、支持服務與輔導轉銜。 前項評鑑項目之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評鑑得併同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
各該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評鑑事項,應組成特殊教育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前項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四、學校行政代表。 五、幼兒園行政代表。 六、教師組織代表。 七、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八、家長團體代表。 九、學生代表。 前項任…
各該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依法立案或登記且設立宗旨與特殊教育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併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 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足以落實評鑑方式與行政減量之能力,其條件如下: 一、足以規劃評鑑實施計畫,並具專業客觀能力。 二、具有充足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 三、完善之評鑑小組委員遴選及培訓制度。 四、充足之行政人員、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評鑑小組委員應參加評鑑講習會。 評鑑會委員、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就評鑑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或獲取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委員及人員處理本辦法事項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政風室掌理本行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