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裁決委員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針對裁決案件之初步審查意見書、調查紀錄、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及裁決決定書進行審查,每件各支給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前項裁決案件之調查紀錄審查費,每案以支給四次為限。 常務裁決委員出席有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裁決案件審理或行政救濟之諮詢會議,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五)關於本會議技工、工友、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考核、訓練及退離等事項。 (六)關於本會議之財產登記、增置、經管、養護、減損等物品管理事項。 (七)關於會議、典禮、場地之佈置及其他各項行政支援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奉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文書處理、總收發文及繕校等事項。 (二)關於印信管理、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文流程管理、公文稽催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
國家安全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出席人員依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
高層會議奉總統交議或由行政院院長提案或本會議秘書長簽報總統核准後召開,參加人員由總統視會議性質指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者,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逾期未簽約者,撤銷其補助資格。 前項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電池交換站設站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補助款之撥付、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與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並…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二類: 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廣等行政事項。 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環境解說、示範及展演等教學事項。
…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 二、符合前款規定,且其修畢之課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每項十八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前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內涵,包含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第一項…
…校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十四個學分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學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前項考試以筆試及口試方式舉行,筆試各科目均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但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不需口試。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倫理(含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概論、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等三科。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筆試科目應包含環境教育與環境…
…認證: 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前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含環境教育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六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第二項訓練之課…
…書及敘明受薦舉者之具體說明文件。 六、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考試及格證明文件。 七、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者,應檢具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二十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二小時以上。 …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環境教育人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核發機關。 三、核准日期、字號。 四、環境教育人員類別(行政、教學或二者兼具)。 五、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專業領域。 六、認證取得方式。 七、有效期限。 環境教育人員於認證有效期限內,新增第二條類別或第三條專業領域經審查通過者,應檢具原證明文件至核發機關…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校長及教師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準則訂定實驗教育之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因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對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產生不利衝擊,經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認有提供短期生活扶助必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實施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短期生活扶助實施期間,以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為原則;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定,延長實施期間,並以三個月為限。
…戶政事務所加註「與正本無異」字樣。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或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就歸屬其所有研發成果,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應循內部行政程序建置下列各款研發成果管理機制: 一、指定管理單位: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未能依前條原則辦理授權時,應符合下列要件,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始得無償使用、授權國外對象: 一、無償使用:學術研究、教育或公益用途。 二、授權國外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 (二)國內無具承接能力之對象。 (三)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 (四)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會繳交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或屬本會階段性任務等更能符合本法宗旨或目的之情形,經本會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研究發展…
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應將得讓與內容公告周知。於第三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讓與第三人;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讓與審查作業期間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