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 文件登載之所有權人數計算;並以申請補助當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第一項實際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二十萬元內,得提列為更新團體 行政作業費。 申請案因基地面積逾三千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四百人等特殊情形,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 提高補助額度及補助上限,不受第一項補助額度及補助上…
抽查或檢驗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地景及生態之完整性;其地界範圍之劃定,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村(里)行政區域界線。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公開閱覽期間,經設籍該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之二分之一以上成年居民要求辦理聽證者,應辦理聽證;其聽證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農作產銷設施。 三、林業使用。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七、住宅。 八、農舍。 九、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十、鄉村教育設施。 十一、行政及文教設施。 十二、衛生及福利設施。 十三、公用事業設施。 十四、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 十五、宗教建築。 十六、溫泉井。 十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八、安全設施。 十九、遊憩設施…
…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產銷設施。 三、林業使用。 四、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五、住宅。 六、農舍。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鄉村教育設施。 九、行政及文教設施。 十、衛生及福利設施。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宗教建築。 十三、溫泉井。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安全設施。 十六、遊憩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戶…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之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
本室事務管理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工友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之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
本室事務管理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工友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之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
本室事務管理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工友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之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
本室事務管理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工友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
本室事務管理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工友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
本室事務管理依行政院訂頒事務管理相關手冊、工友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課掌理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中心、法制處、政風處 、原住民行政局、消防局、教育局、文化局、交通局、觀光行銷局、環境 保護局、警察局、社會局、水務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 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室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 律上或行政上之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 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