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會計制度所定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力求簡單明瞭,便於追蹤核對,並視會計事務性質及營運(業務)實際需要,擇下列事項訂定之: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指行政法人處理其會計事務時所依循之原則,內容包括一般…
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應自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保存年限者,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經董(理)事長或首長核准後得予銷毀。但涉及政府機關指定用途之補助與委辦等經費,如憑證留存行政法人者,應報請監督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 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遇有滅失、毀損等情事時,應報請監督機關處理後,再轉報審計機關。
行政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專人辦理,並於會計制度中明定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之交代事項。
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處。 三、非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 四、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五、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六、非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名單所列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四、不具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資格。 五、死亡、…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 二、未曾受懲戒或行政懲處。 三、非於停止職務期間。 四、非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 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七、非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六項之遞補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退休、資遣、辭職。 二、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 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分署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或轉任法務部廉政署擔任署長、副署長或其他檢察官以外之職務。 四、不具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資格。 五、死亡、…
資訊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政策及預算之整體策略規劃。 二、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與資通安全資源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與所屬機關行政資訊服務與資訊統計之規劃及管理。 四、本會與所屬機關政府資訊服務、資料治理政策之推動及執行。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事項之督導及推動。 六、金融市場資通安全政…
…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年度稽核計畫之作業流程。 二、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查核、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遵循程度,及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三、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四、內部稽核報告之格式內容、處理及保存。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
本會認受評鑑檢察官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時,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本會置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辦理文書、事務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二等書記官一人至二人;三等書記官三人至五人,協助辦理議事、紀錄、調查等事項。 前項人員得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
聘用人員之薪資、考核事項,準用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 本規程所未規定之聘用事項,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並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為管理機關。
…比項目如下: 一、辦案績效評比: (一)辦案維持率。 (二)檢察官逾期未結案件處理成效。 (三)檢察官未結案件數。 (四)各類專案執行成效。 (五)其他有關檢察官辦案事務之成效。 二、行政績效評比: (一)重要行政政策執行成效。 (二)檢察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 (三)司法保護業務執行成效。 (四)為民服務實施成效。 (五)其他有關行政事項之成效。 三、綜合評比。 各級檢…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及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一)由各該檢察署依第三條所定項目填妥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表檢察署別、評比項目欄並自評分數,再循行政監督系統分別函報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於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表初評分數後,函報法務部。 (二)法務部各業務單位分別就業務相關之評比項目於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
… (一)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 (二)非常上訴撤銷件數。 (三)調解或和解之成立件數及比率。 (四)遲延案件處理成效。 (五)法官平均未結件數。 (六)其他有關審判事務之成效。 二、行政績效評比 (一)執行重要行政政策成效。 (二)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推行成效。 三、綜合評比 團體績效評比分數,審判績效評比占百分之五十,行政績效評比占百分之四十,綜合評比占百分之十。
法官代表因下列情形致出缺時,應按候補順序依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一、辭任法官代表。 二、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三、退休、資遣、辭職。 四、受免職、撤銷任用資格等職務處分。 五、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八款所列情形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