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辦理戒菸服務、菸品成分監測、菸害相關防制宣導教育、稽查取締、人員培訓、研究調查、國際交流及與菸害相關性疾病防治等菸害防制有關支出。 四、辦理社區健康、衛生教育、婦幼衛生、生育保健、兒童青少年、中老年保健及國際交流等衛生保健相關支出。 五、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工作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消費券之領取,應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 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 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應由暫時監護人領 …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醫療機構,指從事語言治療業務之醫院、診所;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設立之機構;所稱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之語言治療業務;所稱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一條第三項所定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疑似被害人情緒不穩,無法或難以配合司法警察進行詢問。 二、疑似被害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完全陳述。 三、疑似被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 四、其他經司法警察認定,應請求社工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司法警察處理疑似人口販運案件,進行被害人之鑑別,發現涉及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案件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如下: 一、醫務。 二、心理衛生。 三、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 四、老人。 五、身心障礙。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設立之機構;所稱從事聽力業務,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之聽力業務;所稱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權責法院如下: 一、最高法院自行辦理。 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得由訴訟轄區高等法院統籌辦理或交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自行辦理。 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及連江地方法院得自行辦理或委由臺灣高等法院辦理。
司法院於業務視導時應就法官助理業務予以了解,並得臨時指定法院考核之。 高等法院或分院應每年定期視導轄區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助理業務,並將視導結果送司法院備查。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 志願士兵接受基礎訓練,或徵集入營履行兵役義務人員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或常備兵後備役人員申請志願再入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志願書:志願履行甄選簡章或再入營核定文令所定之現役最…
前條第一項人員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合稱賠償義務人),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所受領之志願士兵三個月本俸及加給;服役未滿三個月者,應賠償自核定起役之日起,實際受領之本俸及加給。 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個月者不列計應賠償範圍。
…理服務: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協助醫療轉介。 二、就學服務:協助學生就學扶助及輔導。 三、就業服務:協助失業者申請失業給付、參加職業訓練及推介就業等服 務。 四、福利服務:對老人、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變故家庭、單親家庭 、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弱勢族群之生活需求,提供預防性、支持 性及發展性之服務。 五、生活服務:協助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六…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收容教養業務及依法執行相關福利事項,特設各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政機構),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各社政機構依其業務性質、適用法規及服務對象,分為老人之家及老人養護中心、教養院、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三類,分別掌理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能自理生活與不能自理生活老人安置、生活照顧、醫護及復健服務。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中度、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者安置及教養服務…
各老人之家、老人養護中心、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均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教養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少年教養課。 四、行政室。
少年教養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教養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二、院生團體生活輔導規章之擬訂與文康休閒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院生之收容教養及生活管理。 四、院生生活教育之推行、考核…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少年教養課。 四、行政室。
少年教養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教養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二、院生團體生活輔導規章之擬訂與文康休閒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三、院生之收容教養及生活管理。 四、院生生活教育之推行、考核…
內政部少年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 則。
就業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之登記及推介就業。 二、就業保險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 三、被資遣員工之再就業協助。 四、特定對象、青少年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等雇主服務。 六、職業輔導及就業之諮詢。 七、就業後之追蹤及輔導工作。 八、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發布、宣導及職業分析。 九、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