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重大投資個案(例如:綜合型國際運動賽會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 及亞洲運動會規格等級運動場館建置等)。 1.投資金額及規模。 2.其他事項。 二、行政效率指標(占百分之四十): (一)招商特色。 (二)行政管理及人力配置。 (三)內部稽核管理規範。 (四)規劃招商能力。 (五)其他事項。 前項第一款規定各該指標,本會得函請相關單位提供…
審查會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除本條例或本辦法另有規定 外,得準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
評選會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除本條例或本辦法另有規定 外,得準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
本部協助方式如下: 一、重點國際運動賽事等相關申辦、籌備及運作管理之輔導。 二、顧問諮詢服務。 三、跨部會行政支援。 四、經費補助。
地方政府經本部核定辦理並取得綜合賽事承辦權者,得於本部限定時程內擬訂賽事籌辦計畫,並載明需協助事項,向本部申請協助籌辦,核定後給予協助,必要時報行政院核定。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具有管理公有資產職權之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學校。
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應報行政院核派(定)之職務,由法務部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派(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
…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施: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附屬空間及空地等。 二、設備:指設施中必要之遊戲器材、教具、媒體器材、教具櫃、儲藏櫃、桌椅等用品及器材。 三、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指內政部公布直轄市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或可供都市發展用地之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之行政區。 前項第三款所稱行政區,指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劃分之區;所…
…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樓至三樓使用順序,不受第一項之規定限制: 一、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幼兒園及其分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室內活動室設置於一樓至三樓,不受第一項第一款使用順序及第二款之規定限制: 一、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 二、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者,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依前條規定設置者,其個別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基地地面層、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 二、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
本辦法所稱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各該運動設施而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審核通過且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投資興建案件。 二、臺灣本島投資案件,土地面積五公頃以上且投資金額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三、離島投資案件,土地面積零點…
重大投資案件認定,得由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申請之。但本會認有必要者,亦得逕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 定。 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亦得檢附事實理由函請本會逕依 前項但書規定之認定。
本會為審核本辦法規定重大投資案件之申請,應視各該案件性質而分別組 成審定會審議認定之。 前項審定會,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含各該重大投資案件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本會人員組成之。 審定會開會時,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構)人員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前二項規定各該審定會成員或代表有利害關係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迴避。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之職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其經調任其他職務滿二年後,再調任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時,職期另行計算,但轉任司法行政職務者,其回任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時,職期前後合併計算。 前項職期在同一審級者,合併計算。留職停薪期間,計入職期計算。 第一項職期屆滿前,因業務需要得調任其他職務。
依本辦法辦理之遷調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為之;其遷調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共同訂定相關規定,並組成跨直轄市、縣(市)遷調作業小組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規定辦理遷調作業,應尊重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意願。 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遷調作業,得委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薪資第一級給付;其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依其所具證書,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之工作年資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曾任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約聘僱人員期間服務年資,其與現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以一月至十二月之全年在職年資採計所敘薪級,每滿一年採計一級,…
依本辦法辦理甄選、考評、遷調及考核之人員,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幼兒園或學校辦理甄選作業者,其甄選委員、考評人員如已知為參加甄選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時,應自行迴避,且不得擔任閱卷、評分工作。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