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各機關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缺不補。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之收容及羈押業務,特設各少年觀護所。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少年觀護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法務部矯正署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業務,特設各少年輔育院。
少年輔育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務。 二、學生之訓導。 三、學生之輔導。 四、學生之衛生保健。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少年輔育院管理事項。
少年輔育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少年輔育院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少年輔育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刑罰及感化教育之執行業務,特設各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矯正學校聘任、派充、任用、聘兼或兼任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應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正教育之學識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