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功獎、年資之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及 技術人員職務之獎勵、年資或警察法公布前任專業警察之獎勵、年資合併 計算。
協助警察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警政獎章: 一、協助警察機關辦理警察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警察機關組訓民眾,執行警察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協助警察機關緝獲犯內亂、外患罪者。 四、協助警察機關防範制止非法集會、遊行或其他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 社…
協助消防工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頒給益群消防獎章: 一、協助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協助消防機關組訓民眾,執行消防任務,成績卓著者。 三、不顧生命危險,搶救他人脫險,保全性命安全者。 四、協助消防機關搶救重大災害,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具有重大貢獻者。
益群警政獎章及益群消防獎章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 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授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但頒給外國人者,不受 頒給等次之限制。 同一事蹟已依規定領有獎章者,不再頒給益群獎章。 第一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4~36 頁)
益群獎章除由本部逕行頒給外,應由當地警察或消防機關填具請頒益群獎 章事實表層報本部核准後頒發之。 前項請頒益群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7 頁)
益群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需 要另定之。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6 卷 31 期 38~39 頁)
防空情報 (以下簡稱防情) 及警報命令之傳遞、聯絡及報告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 (市) 警察局之民防管制中心。 二、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特種防護團之民防管制中心。 三、臺灣省政府防護團民防管制中心。 四、治安、行政、電力等有關機關。
防情及警報命令之傳遞、聯絡及報告,依民防防情及警報命令傳遞系統圖 、民防防情有線電話聯絡路線圖、防情警報傳遞聯絡程序表及向有關主管 報告防情程序之規定辦理 (如附表一、二、三、四) 。 (編 註:附表一~四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6 卷 5 期 15~20 頁)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勸告或糾正而無效者,應視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從嚴處分或分別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其為軍公教人員者,並函請其 服務單位依法懲處。 一、拒絕依第六條規定設置警報台 (器) 者。 二、不依第十一條規定裝設及修護防空警報收播系統者。 三、違反第三章、第四章關於燈火管制及音響管制之規定者。
…在臺灣地區以外製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受理入出國及移民許可案件時,得依法定匯率折算當地幣值收費,並準用前條規定。 前項折算當地幣值調整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五、前四款人員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六、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 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者,核發獎金;被舉發人經判決無罪確定者,除舉發人因誣告受有罪判決確定者外,不予追回獎金。 舉發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所列行政裁罰事件,經裁罰確定後核發獎金;其餘舉發項目未涉及刑事案件者,經移民署查證屬實後核發獎金。 一舉發事件同時符合附表所列數舉發項目者,其獎金數額之核發,依最高數額之舉發項目規定核發。
自非經行政院核定之國際機場、港口入出國者,應向移民署以專案申請方式辦理查驗。
…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現(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 三、現(曾)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 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五、曾未經許可入境。 六、現(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七、現(曾)持…
申請攤販許可證者,應在當地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經發證或登記有案目前仍從事攤販業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四、經村里長證明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前項所稱當地係受理申請之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而言。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行政執行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罰。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依本署組織法第 十九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細則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