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部主管預算編審與執行作業制度、政策及相關作業規定之研擬。 二、國防部預算機關分級及國軍預算單位號碼之研擬。 三、國防財力判斷、財力指導之規劃及核議。 四、配合行政院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核定作業研提需求彙報及國防部主管概(預)算額度核定。 五、國防部主管歲入(出)、追加(減)、特別預算之計畫審核及彙編;立法院審議上開預算之規劃、決議相關事項之綜辦。 六、國防部…
財務會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會計政策、財務行政、財務勤務等相關規定之研擬及事務處理。 二、國防部所屬會計報告、決算等審核、分析、運用與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協調聯繫。 三、國軍成本會計作業相關規定之研擬、督導及事務處理。 四、國軍歲入預算收入報…
國防部因軍事審判業務及處理軍人權益行政爭議事件需要,特設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準則所稱軍事法院分為下列三級: 一、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二、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最高軍事法院。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軍事審判案件、復審、再申訴或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或國防法務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理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以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行之。 最高軍事法院審理軍事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三、高等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軍事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二、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與所屬下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三、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
軍事監獄為執行矯正及行政事項,得設戒護隊、醫務所及勤務排;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軍事監獄設監務會議,以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及醫務所主任組織之。 關於在監收容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會議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監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會議。
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 三、本院庭數、員額之擬議。 四、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 六、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獎懲及考核。 七、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八、院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核轉及代為判行。 …
軍事審判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承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核轉。 二、參與案件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三、承辦案件裁判書及決定書之撰擬。 四、辦理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協辦軍法教育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 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書之核發。 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 三、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四、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 五、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
檢察長為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 檢察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軍法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長採擇。
主任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軍事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軍事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或決行。 四、本組軍事檢察官及其他人員之工作、操守、學識、才能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五、檢察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主任軍事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軍事檢察官代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長指定軍事檢察官代理之。
軍事檢察官之權責依軍事審判法及其他法令,並督導所屬看守所及辦理軍法教育等行政業務。 軍事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其他軍事檢察官代理。 軍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