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審理: 一、對於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復審、再申訴決定提起訴訟事件。 二、關於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訴訟事件。 三、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法上…
勤務法庭軍事審判官除依法律規定有應迴避之情形外,其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復審決定、申訴處理、再申訴決定或其他法定程序者,亦同。
軍人權益事件行政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與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參加訴訟之人。 經復審、再申訴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復審、再申訴時之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原管理措施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或其分會(以下合稱權保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組成審議會審議之。 前項權保委員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兼任權保委員具退役軍職人員身分者不得逾三分之一。 前項所稱退役軍職人員,指志願役退伍未滿三年之人員。
權保會對未經提起申訴而逕行提起再申訴之事件,應即函移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依申訴程序辦理,並副知提起人。
再申訴人於延長再申訴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者,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
再申訴除本法及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現役軍人對於本局所為下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本局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提起申訴: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 二、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
政風處受理申訴事件後,依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認屬其他單位權責事項,而須函轉各該單位處理者,應經本局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並副知申訴人。 政風處調查(處理)申訴事件人員,於申訴所涉爭議事件,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
申訴,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政風處提起。但檢束、禁足、罰勤或罰站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起申訴。 申訴提起之日,以…
因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未告知申訴事件係由政風處受理或告知錯誤,致申訴人誤向政風處以外之單位提起申訴者,以該單位收受之日,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之單位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政風處,並通知申訴人。
申訴人因天災、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或特種勤務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政風處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單位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 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得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者,應向政風處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
政風處對於申訴事件,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訴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作成申訴處理: 一、檢束、禁足、罰勤:收受申訴時起二十四小時內。 二、罰站:收受申訴時起四小時內。 三、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收…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姓名、服務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但經通知限期補正者,不在此限。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申訴事件涉及不當管教、體罰、凌虐、心緒失衡或自殺傾向等生命受到危害之情況,政風處應依個案情狀,通報本局醫療權責單位協處醫療後送或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等事宜。 申訴事件涉及領導統御及人身安全等情事,政風處得依個案情形,通報本局人事處妥適處理。
政風處對申訴人之姓名、服務單位、居住所、聯絡電話等資訊,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辦法提起申訴而停止。但申訴人於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處分執行前或執行中提起申訴者,原處分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命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原處分單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
申訴處理以書面為之者,應附記如不服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申訴人請求作成書面時,政風處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