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政機構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護理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服務對象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立。 七、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各項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服務對象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飲食指導。 五、服務對象之復健醫療、健康服務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服務對象之藥物使用評估、藥物諮詢衛教。 七、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及協處。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 三、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及所屬各機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本總處人事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總處所屬機構首長交代,由人事長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
…學區內之學校就讀。 (二)特色招生入學:依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進入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就讀。 二、就學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該直轄市、縣(市)個別或聯合之行政轄區為範圍所劃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供該區域之國中學生選擇免試入學,或核定該區域之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供全國國中學生選擇特色招生入學之就學區域。
本會首長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 本會各單位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後任首長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二份存本會,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本會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會首長核定。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核辦。
各級人員移交,除行政院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會首長處理。 行政院或本會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戒。
…領撫卹金之領卹遺族。 (四)派赴作戰或危險(含港澳)地區執行情報任務被難,經國防部註記有案,獲釋返臺定居辦理退除役後,支領退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 前項第一款所定數額,行政院得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變動情形,於當年度四月底前公告調整。但得視情形延後公告。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失能、死亡,依軍公教人員相關保險、退休(伍)、撫卹法規所定標準認定之…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除)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起不發給年終慰問金。
本辦法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政府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之繼續任用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繼續任用人員於行政法人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原機關(構)之職務等級相當。 前二項規定於原機關(構)留用人員,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準用之。
行政法人應依原機關(構)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理)事會通過或首長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