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營利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住址;負責人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註明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二、專區所在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確認專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之證明文件。 三、封閉型場所平面圖:明確標示專區圍牆等實體隔離設施及警衛哨所之位置。 四、營運規劃書:包括專區地點、擴充能力、建築構造、預估貨物量、經營計畫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或行政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商請警察機關協助: 一、有維護執行或稽查人員之安全與現場秩序之必要。 二、發現犯罪、違法(規)行為,有依法取締查處之必要。 三、執行取締遭受暴力威脅或抗拒。
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出示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以供查閱。 主管機關因查核、檢驗之必要,得將前項資料或紀錄原件或複製件,予以扣留。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扣留,準用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
…話、電腦設備密碼、保險櫃密碼、館車、館官舍及相關設備與房間之鑰匙清冊。 八、包括經營代管部分之結存款項,未經呈准銷燬之歷年會計簿籍及憑證,包括現金出納登記簿,經費分類明細帳,簽證電報費收入明細帳,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各月份銀行對帳單進帳單,備用禮品控存表及各類會計報告底冊等簿籍及憑證在內。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交辦案件及推展事項之追蹤、列管。 七、事務用品之採購與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及出納業務。 八、法令之諮詢、宣導、講習與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研究。 十、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 六、警用車輛及駕駛之調度。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督訓科。 三、勤務指揮中心。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刑事警察隊。 八、保安警察隊。 九、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一中隊辦事。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 …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國際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督訓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刑事警察隊。 十一、保安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十四中隊辦事。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 …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國際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督訓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刑事警察隊。 十一、保安警察隊。 十二、麥寮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七中隊辦事。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 …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警察隊: 一、行政科。 二、國際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督訓科。 六、勤務指揮中心。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主計室。 十、刑事警察隊。 十一、保安警察隊。 本總隊得設十中隊辦事。
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之規劃實施。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計、通報之規劃、督導。 …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 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 八、防治組…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勤務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特…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政法規之研究、整理及編纂。 二、警政法規之諮詢、宣導、講習及施行效果調查之規劃、督導、協調。 三、警政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議、審查、協調。 四、國家賠償事項之處理、督導及行政救濟事件之協助處理、研究。 五、其他相關法規研究事項。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辦理類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 補習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服務標章者,得使用分班名稱或其名稱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補習班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