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規定之申請書、立案證書及收據等相關文件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補習班,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許可並註銷立案證書。
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規定如下: ┌──────────────┬─┬─┬─┬─┬─┬─┬─┬─┐ │ \ 班級數 │九…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學校內、外教學節數合計,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 前項學校內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各該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實驗計畫,得召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具實務經驗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聘(派)兼之;其審議之實驗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 審議會審議實驗計畫時…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九人,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為十人至十二人,包括本部部長、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及其他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 前項委員,應包括具原住民身分者。 第一項委員由本部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課審會設秘書小組,處理相關行政事務。 秘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派兼之。 執行秘書承審議大會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之命,綜理秘書小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處理學生獎懲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部為辦理學校評鑑相關事宜,應組成評鑑會。 前項評鑑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行政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
本部得委託大學,或其他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學校評鑑。 前項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學校評鑑之專業客觀能力,足以進行評鑑項目設計與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及評鑑基準設定,且應具有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制度、足夠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等。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