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指參加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工作未滿九十日曆天、因公派駐國外、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二、參加對象為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九十日曆天、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之其他特殊原因…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辦理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而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且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軍、公、教人員之年資者;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領取退職酬勞金、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人或其遺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為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一次給與或撫卹年資。
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以其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應檢附任教年資任三學期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教學演示及格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向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 前項表現良好之證明文件,由其服務學校或幼兒園出具;教學演示及格證明由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服務學校共同辦理教學演示,經評定成…
…受聘於偏遠地區學校任專職族語老師滿十年,自第十一年起連續受聘於偏遠地區學校任專職族語老師期間,除按第一項薪資支給基準支給薪資及前項加發數額外,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所稱連續,指前後聘約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中斷。 專職族語老師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專職族語老師如於年度中轉任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適用對象或比照發給對象,且…
…學位學歷英文證件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影本。 四、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並應檢附取得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因教師證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教師證書者,申請人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原教師證書、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影本或其他戶籍…
…學位學歷英文證件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並應檢附取得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已取得教師證書並得於我國合法任教者,申請核發英文版教師資格認可證明文件,申請人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
…效護照、學士以上學位學歷英文證件或本辦法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發布生效之日起核發之教師證書影本。 五、八十二年八月一日以前取得教師證書者,並應檢附取得教師證書時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課照中心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或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種類之資通系統時,應採取…
…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邀集外部學者專家研商,訂定薪資基準。 依本辦法施行前之薪資基準支給薪資之董事長或經理人,且其薪資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者,得繼續依原薪資基準支給至任期屆滿或離職為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所稱薪資,係指財團法人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環境保護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衛生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會員工之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訂定支給基準。但衡酌職務內容及職責輕重,訂定合理基準,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之人員,其領取薪資已逾前項支給基準上限者,得依原薪資數額支給至退離職為止,不受前項之限制。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其委託處理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
社福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專家研商,訂定薪資基準。 本辦法施行前,經依行政院核定及本部核定或備查之薪資基準,支給薪資之董事長或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且其薪資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者,得繼續依原薪資基準支給至任期屆滿或離職為止,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提撥上限;未達績效目標者,按達成比率,計算提撥上限。 前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不包括基於法律規定或政策原因而取得之收入。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不得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其委託處理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
文化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但文化法人編制不足時,得由相關人員兼辦之。 前項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 文化法人之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會計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教育法人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依所定期限編製有關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