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編製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於四月三十日前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於附屬單位預算案編列自償性債務之舉借,應由基金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自償性債務之舉借屬應報行政院核定之新興計畫、修正延續性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或公共工程計畫者,於行政院核定後二周內,由計畫主辦機關或基金管理機關將核定函影本、計畫書與自償性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案提報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屬應由機關…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中科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中科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中科院董事及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 三、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各款之情事,經本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認應予以解聘。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書。 不服董事會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覆決,本部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中科院董事及院長在董事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董事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之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院長未具現役軍人或公務人員身分者,依中科院人事管理規章處置。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違反本辦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董事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院長依相關規定免除職務。 董事會未依前三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董事會另為適當之處置。
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品項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由本部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科技,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甲級與乙級產品之外銷案件,涉及國家外交政策、國際條約協定及文書查證等事項,本部得…
前條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 二、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 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以下簡稱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人員一百人以上者,得設政風室。 前項機關之機關人員未滿一百人者,得置政風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政風室: 一、辦理都市計畫、地政、建築管理、消防、稅務、關務、金融監督管理、教育(社教、文化)行政、法務行政、矯正、司法警察、工商登記、公路監理、衛生醫療(安養)、環保稽查、重大工程、公產管理、商品檢驗、商標、專利、水利、動植物防疫檢疫、勞動檢查、水土保持、證照管理、河川及砂石管理、航政、社會福…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及各區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政風室: 一、辦理都市計畫、地政、建築管理、消防、稅務、教育(社教、文化)行政、司法警察、工商登記、運輸管理、衛生醫療(安養)、環保行政、環保稽查、採購業務、重大工程、公產管理、商品檢驗、水利、動植物防疫檢疫、勞動檢查、水土保持、證照管理、殯葬、河川及砂石管理、社會福利、獎勵…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資訊室。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 政室、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報告後,提送本會複評。 二、複評:本會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營運績效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送行政院備查。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核定後二週內,由災防科技中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會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出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會應依職權或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本會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本會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者。
董事長有第三條至前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由本會就董事中或另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